九丰能源: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17 22:0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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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与《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
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
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
责人。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
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
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的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本人
的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
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
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申请股份初始登记时,委托公司向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
身份证件号码等),并申请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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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
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
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
内;
  (二)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
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上述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
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数据的真实、
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
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的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
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
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
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其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
司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以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
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
数量。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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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以同
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后,可委托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解
除限售。
  第十三条   在股份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
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四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的禁止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愿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
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
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对于多次买入的,
以最后一次买入的时间作为六个月卖出禁止期的起算点;对于多次卖出的,以最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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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出的时间作为六个月买入禁止期的起算点。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进行本公司的股份买卖: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
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五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公司股份的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
的数据,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
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
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 15 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在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前款涉及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
联性。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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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
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两个
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
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应当自该事实发生
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
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十五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应
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核实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等具体情况,并收回
其所得收益。
  第二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披露增持股份计划的,应当明确增持数量或者金
额,如设置数量区间或者金额区间的,应当审慎合理确定上限和下限。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
融券交易。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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