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确保公司
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
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经营需要,与境内外
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的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
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掉期、
利率期权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未经公司相应公司治
理机构审批同意,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不得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
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不进行单纯以盈利
为目的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交易。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
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
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
预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交割日期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款时间、存款时
间或外币付款时间相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币银行借款的兑付期限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
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
第八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
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履行相关审批程
序后方可进行。各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审批的外汇套期保值方
案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十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
会审议,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
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第十一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套期保值业
务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的
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
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
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 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为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审批机构,未经董事
会、股东会审批,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定。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
业务的计划制订、资金筹集、日常管理(包括提请审批、实际操作、资金使用情
况等工作);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
在进行分析比较的基础上,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框架方案。
第十四条 审计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定期审查外汇套期保值
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收益情况及账务处理等,同时
负责监督套期保值业务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并将审查结
果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五条 证券部负责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运作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公司财务部以稳健为原则,以防范汇率和利率波动风险为目的,根据
货币汇率和与外币银行借款相关的各种利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
息,提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申请,按审批权限报送董事会、股东会审批后实施。
(二)财务部应至少每月一次进行外汇收支预测,并更新预测数据,加强对
人民币汇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向董事会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的建议。
(三)财务部在收到金融机构发来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成交通知书后,
应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
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若出现异常,财务负责人应核查原因,并及时将有关情
况报告证券部、总经理和董事长。
(四)财务部应每月将发生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盈亏情况上报证券部,以
确定是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审计部定期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检查,每季度对外汇套期保
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向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七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
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
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十八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
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九条 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授
权范围内,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合同约定的外汇金额、价格
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二十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财
务部应及时向总经理、董事长提交分析报告和处理方案,并同时向公司证券部报
告。总经理、董事长根据情况决定是否需要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处理方案。
对已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达到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及时公告。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有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二条 当公司为进行外汇套期保值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
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
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
用前述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达到”都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订,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