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
理财业务的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有效控制风险,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
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
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理财产品
项目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
第四条 委托理财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
资金。
第五条 公司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
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
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
监控措施履行。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委托理财行为。
第二章 委托理财的决策程序
第八条 委托理财额度未达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或绝对金额不
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由总经理审批后实施。
第九条 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十条 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之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
《公司章程》等不相符的,以现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
司章程》为准。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
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
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本制度第八条至第十
条的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
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
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委托理财的日常管理及风险控制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投资理财
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必要时要求提供担保。
第十三条 为降低委托理财风险,保障资金安全,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只能
选取低风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理财产品。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按照公司资金管理的要求,负责开设并管理理财相关
账户,包括开户、销户、使用登记等,负责委托理财相关的资金调入调出管理,
以及资金专用账户管理。委托理财资金的出入必须以公司名义进行,禁止以个人
名义从委托理财账户中调入调出资金,禁止从委托理财账户中提取现金。严禁出
借委托理财账户、使用其他投资账户、账外投资。
第十五条 根据本制度第八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决策权限履行相关审批流
程后,公司财务部在审批确定的投资规模和可承受风险限额内进行委托理财具体
运作,不得从事任何未经授权的委托理财具体运作。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在具体执行委托理财事项前,要将有关内容告知审计
部,并对审计部开展与此相关的审计业务进行积极配合。
第十七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委托理财产品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
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的审计与监督,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财务处
理情况、盈亏情况进行核实。
第十八条 公司审计部可根据具体投资理财事项的性质、金额大小采用不同
的审计策略和程序,重点对合规合法性进行审计,做到总体把握、及时跟踪和反
馈,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十九条 公司进行的投资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
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投资理
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公司章程》等相
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进行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披露的委托理财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委托理财情况概述,包括目的、金额、方式、期限等;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五)委托理财及风险控制措施;
(六)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必要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
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
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
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二十四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
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的行为及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理财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安全性分
析及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五)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现金管理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
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
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对报告期内已经开展的委托理财情况
进行说明。
第二十七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
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
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都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订,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