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科技: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17 20:0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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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
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
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不包括公司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注册会计师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遵循专户存放、规范使用、
如实披露、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
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第五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
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
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
  第七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
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规定。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八条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管
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二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三方协议至少应当包括
下列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
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
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
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三方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三方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第十条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
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
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数额较大,结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地点和
实施单位等情况,确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的,坚持同一投资项目
的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同一专用账户的前提下,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以在一家
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
所列用途使用。公司改变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的,
必须经股东会作出决议。
  第十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
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不得直接或
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投资。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
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
划金额 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
报告期内重新论证的具体情况,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
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十六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七)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使用超募资金,以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股东会
审议标准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股票上市
规则》第六章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
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公司原则上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
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
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
报告。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
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
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必须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
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董事会会
议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安全性分
析,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五)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
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
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仅限于与主营业务
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且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
险投资。
  第二十一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
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
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
在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
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
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期限等。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进行项目投资时,应当严格履行资金申请
和审批手续,按照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统一调度使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时应做到付款金额、付款时
间、付款方式、付款对象合理、合法,并提供相应的依据性材料供备案查询。公
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货币资金使用的相关规
定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凡涉及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有关部门按照资金使用
计划,根据投资项目实施进度,提出用款额度,再根据用款额度大小,报公司分
管领导、财务总监、总经理或董事长批准后,办理付款手续。
  第二十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董事会承诺的计划进度实施。资
金使用部门要编制具体工作进度计划,保证各项工作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定期向
董事会报告,向社会公开披露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
  第二十五条    对于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导致投资项目不能按承诺
的预期计划进度完成时,必须公开披露实际情况并详细说明原因。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和使用情况,每半
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
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与定期报告同时
在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
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
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
等。
  第二十七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
新的投资项目。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二十八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
间变更的除外);
  (三)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对新的投资
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
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
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
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
(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三十二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及时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
保荐人或者财务独立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五章 节余资金和超募资金
  第三十三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包括利息
收入)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按照第十六条第
一款履行相应程序。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公司
使用节余资金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五百万元或者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的,
可以豁免履行前述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因项目终止出现节余资金,将
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募集资金到账超过一年;
  (二)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
  (三)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需求,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审议通过后,按照以下先后顺序有计划地使用超募资金:
  (一)补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缺口;
  (二)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三)进行现金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按照在建项目和
新项目的进度情况使用。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充分披露相关项目的建设方
案、投资必要性及合理性、投资周期及回报率等信息。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
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
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第六章 募集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
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第三十九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及使用情况检
查一次,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四十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公司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项目完工程
度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
否已经按照相关格式指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
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
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四十一条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存
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者独立
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
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在其核
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该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第四十二条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协
议的,或者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
者重大风险的,应当督促公司及时整改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三条   公司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
相关责任人警告、记过、解除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追究其相应法律责
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低于”均不含本数。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订,并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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