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截至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武汉光
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武汉光庭信息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草
案))等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等相关事项进
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一)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
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二)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与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
准的《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四)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部分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均符合《激励计划(草案)》
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二、监事会对本次预留授予事项的核查意见
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禁止实行股权激励
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本次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
名单及授予数量符合《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获授预留限制性股
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
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本次获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
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董事会确定的预留授予日
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本次
确定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
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监事会同意公司以 2025 年 10 月 17 日为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向
符合授予条件的 XX 名激励对象授予 3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39.80
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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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