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钢宏兴: 酒钢宏兴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17 18:0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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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股东会程序和决议的合法性,提高股东会议事效
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及《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
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
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酬事项;
                - 1 -
议;
决议;
大战略合作、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固定资产投
资、资产处置、资产抵押、大额度资金使用、申请银行授信及贷
款、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
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租入租出资产等事项(法律法规及监管
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易(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2 -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4)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5)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三章    股东会召开方式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公司召开股
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具体以股东会通知公告中确定的地点
为准。
  第六条 股东会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
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
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的,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
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七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
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 3 -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
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第九条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 ,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
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第四章    股东会召集程序
          第一节    股东会召开条件
   第十条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
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
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分之二(即 6 人)时;
情形。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公
司在上述第十条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会或临时股东
会的,应报告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说明原因并按要求进行公告。
                 - 4 -
  第十二条 提议召开股东会的股东、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
应当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
时股东会,并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提议股东、审计
委员会、独立董事应当保证其所提出的提案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
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
律意见并公告:
的规定;
  第十四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
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 5 -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
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
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
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
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
                - 6 -
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
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普通股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审计委员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
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
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
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
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
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节   股东会会议通知
   第二十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召集人应当在会议召开二
十日前(不包括会议召开当天)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召开临
时股东会,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不包括会议召开当天)
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的通知应列明下列事项:
               - 7 -
份的股东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通知中应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
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
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关系;
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提案提出。
  第二十四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
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
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
公告并说明原因。
                - 8 -
            第三节    股东会提案
  第二十五条 股东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股东会提案应当以书面方式提交或送达股东会召集人。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
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
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
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
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七条 召集人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列
出本次股东会讨论的事项,并按规定将提案的内容充分披露。需
要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涉及的事项的,提案内容应当完整,不能
只列出变更的内容。对列入“其他事项”但未明确具体内容的,
不能视为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
  第二十八条 提案人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
提案的,应当充分说明该事项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
                  - 9 -
计价方法)、资产的账面值、对公司的影响、审批情况等。如果
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
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公布资产评估情况、
审计结果或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二十九条 提案人提出改变募股资金用途提案的,应在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中说明改变募股资金用途的原因、新项目的概况
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
  第三十条 涉及公开发行股票等需要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的
事项,应当作为专项提案提出。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应当对利润分配
方案作出决议,并作为年度股东会的提案。提案人在提出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方案时,需详细说明转增原因,并在公告中披露。股
东会召集人在公告股份派送或资本公积转增方案时,应披露送转
前后对比的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以及对公司今后发展的影响。
  第三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说明、
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
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会作出说明。如果该事项对当期利润有
直接影响,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孰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预案或者
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第三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由董事会提出提案,股
东会表决通过。提案人在提出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
案时,应事先通知该会计师事务所,并向股东会说明原因。会计
             - 10 -
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会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董
事会应在下一次股东会说明原因。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有责任以
书面形式或派人出席股东会,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三十四条 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提案的方式和程序为:
以上的股东有权向股东会提名公司董事候选人,并提出提案;董
事会以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
有权向股东会提名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出提案;
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被提名人无《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
事情形的声明。对独立董事候选人,股东会召集人还应当向股东
会说明该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或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提出异议的情况。
       第五章    股东会召开和议事程序
             第一节   会议登记
  第三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
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行
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三十六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或委托代理人代为
出席或表决。股东委托他人代为出席股东会的应签署书面形式的
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11 -
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法人单位印章。
  第三十七条 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需和投票代理委托书一起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
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
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
股东会。
  第三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股东,应按以下要求进行登记:
由代理人代表个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委托人身份证、代理人本
人身份证、由委托人亲笔签署的代理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
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第三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
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
             - 12 -
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
名称)等事项。
  第四十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
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
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
记应当终止。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四十二条 股东参加股东会,应当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
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权益,不得扰乱会议的正常程序或会议秩序。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会的严
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董事、董事
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
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东会秩序、寻衅滋事
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
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节   股东会会议程序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一般应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
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
                - 13 -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
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
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按下列程序依次进行:
人数,及其所代表股份占总股本的比率;
议股东总人数的过半数同意通过);
行收集并进行票数统计;
  第四十五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
                 - 14 -
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四十六条 股东出席股东会,可以要求在会议上发言。股
东会发言包括口头发言和书面发言。
  股东要求在股东会上发言,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两天,向会
议登记处进行登记。发言顺序按持股数额由多到少依次进行。股
东发言应符合下列要求:
围绕本次股东会提案进行,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股东会职权范围;
过 5 分钟);
有的股份数额;
的发言;
  第四十七条 对股东在股东会上临时提出的发言要求,会议
主持人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某方面的具体情况,则建议该股东在会后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咨询;
范围并要求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的事项,建议该股东或联合
              - 15 -
其他股东(保证其持有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三以上)
将该发言内容作为下次股东会的提案向董事会提出,提交下次股
东会审议;
言,可拒绝该股东的发言请求。
  第四十八条 在股东会召开过程中,股东临时要求口头发言
或就有关问题提出质询,应当经会议主持人同意,方可发言或提
出问题。股东在发言过程中如出现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情形,会
议主持人可以当场制止该发言股东的发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
说明。
  第四十九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会上公开外,
公司的董事会应有义务认真负责地回答股东提出的问题。
  第五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出席股东会,对以
下问题出具意见并公告:
规则》《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同时聘请公证人员出席股东会,依法对上述事项进行公证。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在合理的工作时
间内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
              - 16 -
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节    股东会表决
  第五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会审
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
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
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
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
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
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
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
                  - 17 -
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 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
权通过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
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会
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18 -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其他事项。
  第五十八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
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
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五十九条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
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第六十条 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
有关监管部门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会
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前款所称特殊情况是指: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所指关联方和关联交易根据《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确定。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报告、议案、提
案应当采用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表决。年度股东会对同一事项
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 19 -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
者股东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
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
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
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
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
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不得对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
项进行表决。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六十四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
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
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
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
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六十五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
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
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 20 -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
  监票人负责监督表决过程,当场清点统计表决票并当场宣布
表决结果。监票人应当在表决统计表上签名。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
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六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
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
出席会议的股东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
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第六十七条 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通过股东会网络投票
系统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的表决票数,应当
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计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权总数。
  第六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应当对每项议案
合并统计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投
票表决结果,方可予以公布。
  第六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
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
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
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
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节   会议记录和决议
               - 21 -
  第七十条 股东会的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或其授权人负责
制作。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第七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
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实、准确和完整。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
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股东会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七十三条 股东会应当形成书面决议。股东会书面决议应
载明如下内容:
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22 -
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书面决议。
     第七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
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
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
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六章   股东会决议的信息披露
     第七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结束后,应将所形成的决议按《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
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进行信息披露。
     第七十六条 股东会决议公告应注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表决结果的详细内容。
     会议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
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说明。
     公司在公告股东会决议的同时,应同时将所聘请出席股东会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递交上海证券交易所,若股东会出现否决
或变更提案的,应当披露法律意见书全文。
                 - 23 -
  第七十七条 股东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组织贯彻,
并按决议的内容和职责分工责成公司经营层具体实施承办。决议
事项的执行结果由董事会向股东会报告。
  第七十八条 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股
东会批准后,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
(或股份)的派发(或转增)事项。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八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及时修订本规
则并报股东会批准:
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前述法律、
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
抵触;
  第八十二条 本规则及对本规则的修订自董事会、股东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执行生效。
  第八十三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 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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