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钢宏兴: 酒钢宏兴公司章程(2025年10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17 18:07:35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25 年 10 月修订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全面贯彻落实“两个一以贯之”重要要
求,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中国
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
公司。
   公司经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
铁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甘政函〔1999〕21 号)和《关于设立
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的复函》(甘肃省体改委甘
体改发〔1999〕031 号)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于 1999 年 4 月
会信用代码:91620000710375659T。
   第三条 公司于2000年11月30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0,000
万股,于2000年12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中文简称:酒钢宏兴
   英文全称:Gansu Jiu Steel Group Hongxing Iron & Steel Co.,
                        - 1 -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甘肃省嘉峪关市雄关东路12号,邮政编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263,357,424元,大写:陆拾
贰亿陆仟叁佰叁拾伍万柒仟肆佰贰拾肆元。
   公司根据经营发展需要,可以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增加或
者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50年,自公司成立之日起至2049年4月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和变更
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执行。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
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
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
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
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2 -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对公司、股东、党委成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
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
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安全总监、总经济师、总工程师等。
 第十三条 公司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建立党的工作机
构,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十四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充分考虑公司职工、消费
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承担社
会责任,定期公布社会责任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坚持依法治企,努力打造治理完善、经营合规、
管理规范、守法诚信的法治企业。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设总法律
顾问1名,兼任首席合规官,由董事会聘任。总法律顾问应当有法
学专业背景或者法律相关职业资格,发挥总法律顾问在经营管理中
的法律审核把关作用,推进公司依法经营、合规管理。总法律顾问
可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申请破产、变更公司形式、增
减注册资本等重大事项出具书面法律意见,分析相关的法律风险,
明确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 3 -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公司以资本为纽带,对子公司履行股
东职责,子公司自觉接受公司的监管。公司通过产权代表或者以
股东身份参与子公司和其他参股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
  公司的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未经批准,不
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七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以股份
制的组织形式和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实施公司的经营与管理。不
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在扩大现有名优产品生产规模的
基础上,努力开发新产品,改善产品结构,增强市场竞争力;利用
资本市场吸纳各种资金,加速企业的技术改造,实行低成本扩张,
使企业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钢铁企业,为国家的经济建设服务,
为全体股东和职工的利益服务,带动甘肃及西北地区经济的发展。
 第十八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建筑用钢筋产品生产;矿产资源(非煤矿山)开采;
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天然水收集与分配;燃气
经营;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铁路
机车车辆维修;公共铁路运输;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移动式压
力容器充装;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服务;危险化学品生产。(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
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钢压延加工;金属材料制造;钢、铁冶炼;有色金
属压延加工;金属切削加工服务;金属制品研发;金属材料销售;
               - 4 -
建筑用钢筋产品销售;高品质特种钢铁材料销售;选矿;金属矿石
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石灰和石膏销售;炼焦;煤炭及制品
销售;煤制活性炭及其他煤炭加工;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
工产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耐火材料生产;
耐火材料销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
的项目);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热力生产和供应;污水处理及其
再生利用;通用设备修理;金属制品修理;电气设备修理;专用设
备修理;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
勘察、设计、监理除外);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
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货物进出口。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经营范围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结果为准。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
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
人民币1元。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 5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是1999年4月由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作为主发起人,联合兰州铁路局、甘肃省电力公司、金川有色金
属公司、西北永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共五家发起人,以发起方式设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初始设立时公司注册资本为52,800万元,2000
年12月公开发行社会公众股20,000万股,发行后公司注册资本为
限责任公司51,500万元,占比70.74%;兰州铁路局500万元,占比
万元,占比0.34%;西北永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50万元,占比0.07%;
社会公众股20,000万元,占比27.47%。
  第二十四条 通过历次资本运作,目前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股。
  第二十五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
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
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
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
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六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 6 -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七条 公司根据经营发展需要,可以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有
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
 (二)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20%;
 (三)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50%;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 7 -
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方式进行。
  第三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
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
注销。
  公司购回本公司股票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变动,应依法向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三十三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 8 -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
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
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
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
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党组织
  第三十五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
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等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中共
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同时,根据有关规定设立
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 9 -
  第三十六条 公司党委成员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委每届
任期一般为5年,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纪委每届任期和党
委相同。党委书记、副书记的任免,由批准设立公司党委的具有干
部管理权限的党组织决定。
  第三十七条 公司党委领导班子成员5至9人,设党委书记1人,
党委副书记1至2人,其他党委成员若干人;设纪委书记1人,纪委委
员3至5名。
  第三十八条 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
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公司党的政治建设,坚持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始终在政治立
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
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学习宣传党的理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督、保证党中
央、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在本公司贯彻落
实;
  (三)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董事会、经理层
依法行使职权;
  (四)加强对公司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抓好公司领导班子
建设和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
  (五)履行公司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纪检组织
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全面从严
               - 10 -
治党向基层延伸;
 (六)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团结带领职工群
众积极投身公司改革发展;
 (七)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作,
领导公司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
 (八)根据工作需要和上级授权,开展巡察工作,设立巡察机
构,原则上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对下一级单位党
组织进行巡察监督;
 (九)讨论和决定党委职责范围内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九条 按照有关规定制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清单。重大经
营管理事项须经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形成意见后,再由董事会等按照
职权和规定程序作出决定。
 第四十条 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符合
条件的党委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经理层,董事
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
委。
 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由一人担任,党员总经理一般担任党委
副书记。党委配备专责抓党建工作的专职副书记,专职副书记一般
进入董事会且不在经理层任职。
            第五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
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
                  - 11 -
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
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
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四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
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
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
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
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
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
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四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
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12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
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
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
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
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
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款的
规定。
  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
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
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
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
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
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
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
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13 -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
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
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四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
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
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
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
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 14 -
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
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
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
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
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一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股份进行赠与、转让、质押的,被司法机关裁定冻结、划转,或以
其他方式依法处置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内,向公司作出书面
报告,并提供有关证明资料原件或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五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
              - 15 -
市公司利益。
  第五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
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
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
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
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
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
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
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
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
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
              - 16 -
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
责任。
  第五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
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五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五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
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
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单项标的占公司上年末净资产50%以上的对外重
大战略合作、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固定资产投资、
               - 17 -
资产处置、资产抵押、大额度资金使用、申请银行授信及贷款、提
供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资产购
买或者出售)、租入租出资产等事项(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十)审议批准单项标的占公司上年末净资产5%以上的关联交
易(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方案;
  (十五)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
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五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 18 -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五十八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
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
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
的三分之二(即6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具体以股东
会通知公告中确定的地点为准。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
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
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的,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
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六十一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
法律意见并公告:
               - 19 -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
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六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
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六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
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
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
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20 -
  第六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
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
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
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5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
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六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
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
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第六十六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
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21 -
  第六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
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六十八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
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
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
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
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七十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
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 22 -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
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
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七十三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
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
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
原因。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七十四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
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
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七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或者其代
               - 23 -
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
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七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
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
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
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七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
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
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
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七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
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
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24 -
 第七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
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
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等事项。
 第八十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
名(或者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
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
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八十一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八十二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
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
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
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八十三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
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
             - 25 -
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
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八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八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
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八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八十七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
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八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
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
                - 26 -
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八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
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
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
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
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九十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第九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
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
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 27 -
  第九十二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
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第九十三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
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
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
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
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
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股东会的网络投票系统包括下列投票平台:
  (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
  (二)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
  网络投票的具体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
  第九十四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
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
                - 28 -
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
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关联股东可以出席股东会会议,并就该关联交易作出必要的说
明,但该关联股东在股东会就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
自行回避,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第九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
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
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九十六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
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
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
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九十七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
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外,股
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第九十八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
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九十九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
             - 29 -
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一百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一百〇一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
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
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
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一百〇二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
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
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
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
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一百〇三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
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者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
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一百〇四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
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
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
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 30 -
  第一百〇五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
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一百〇六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
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一百〇七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
时间从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一百〇八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
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
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
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 31 -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
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
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外部董
事在同一企业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6年。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
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在公司任职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履行董事职责所需的国资监管政策和股东要求;
  (二)获得履行董事职责所需的公司信息;
  (三)出席董事会和所任职专门委员会会议,并对表决事项行
使表决权;
  (四)提出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对董事会和所任职专门委员
                - 32 -
会审议的议案材料提出补充或者修改完善的要求;
  (五)根据董事会的委托,检查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六)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开展工作调研,向公司有关人员
了解情况;
  (七)按照有关规定领取报酬、工作补贴;
  (八)按照有关规定在履行董事职务时享有必要的工作条件和
保障;
  (九)必要时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股东会反映和征询有关情
况和意见;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
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
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
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
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
             - 33 -
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
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
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
务。
 董事违反本条 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
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
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
款第(四)项规定。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
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
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
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 34 -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
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
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
以撤换。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
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
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
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
不当然解除。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
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一百一十七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
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
以赔偿。
                - 35 -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
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
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
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
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外
部董事人数应当超过董事会全体成员的半数。设董事长1人,可根据
需要设副董事长1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选举产生。
  公司董事会中设职工代表1名,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定战略、作决策、
防风险,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落实公司中长期发展决策权,制订公司战略、发展规
划;
              - 36 -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
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审议批准单项标的占公司上年末净资产5%以上至50%以下
的对外重大战略合作、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固定
资产投资、资产处置、资产抵押、大额度资金使用、申请银行授信
及贷款、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与日常经营活动相
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租入租出资产等事项(法律法规及监管
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审议批准单项标的占公司上年末净资产 0.5%以上至 5%
以下的关联交易(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分公司、子公司等
的设立或撤销;
  (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以及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
规章制度;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 37 -
 (十五)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决定职工工资分配;
 (十八)决定公司重大财务事项;
 (十九)决定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违规经营
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法律合规管理体系。建立审计部门向董
事会负责的机制,决定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指导、检查
和评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批准年度审计计划,审议公司内部审
计报告,对公司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法律合规管理制度及其有
效实施进行总体监控和评价;
 (二十)制订公司重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方案;
 (二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
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
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明确董事会具体
权责、行权方式、议事程序、决策机制、支撑保障等内容,以确保
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
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 38 -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将部分职权授予
董事长、总经理行使,法律、法规、国资监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另
有规定的依规执行。具体以授权清单方式予以明确,董事会应依法
授权,不得超越自身权限,《公司法》规定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
需提请股东会决定的事项不可授权。董事会是规范授权管理的责任
主体,不因授权而免除法律、法规、国资监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应由其承担的责任。
           第三节     董事长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长是董事会规范运行的第一责任人,享
有董事的各项权利,承担董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董事会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
门部署要求,通报有关方面监督检查所指出的需要董事会推动落实
的工作、督促整改的问题;
  (二)组织开展战略研究,每年至少主持召开 1 次由董事会
和经理层成员共同参加的战略研讨或者评估会;
  (三)确定年度董事会定期会议计划,包括会议次数、会议时
间等,必要时决定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四)确定董事会会议议题,对拟提交董事会讨论的有关议案
进行初步审核,决定是否提交董事会讨论表决;
  (五)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使每位董事能够
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
  (六)及时掌握董事会各项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对决议执行情
               - 39 -
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对
检查的结果及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在下次董事会会议上报告;
  (七)组织制订、修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和董事会运行的规章
制度,并提交董事会讨论表决;
  (八)组织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弥补亏损、增减注册资本、
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申请破产、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以及董事会授权其组织制订的其他方案,并
提交董事会讨论表决;
  (九)根据董事会决议,负责签署公司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
员的文件;根据董事会授权,代表董事会与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经
营业绩责任书等文件;签署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经董事会授权
应当由董事长签署的其他文件;
  (十)组织起草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代表董事会向股东会报
告年度工作;
 (十一)组织制订公司年度审计计划、审核重要审计报告,并提
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十二)提出董事会秘书人选及其薪酬与考核建议,提请董事
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及其薪酬事项;
  (十三)提出各专门委员会的设置方案或者调整建议及人选建
议,提交董事会讨论表决;
  (十四)与外部董事进行会议之外的沟通,听取外部董事的意
见,并组织外部董事进行必要的工作调研和业务培训;
  (十五)在出现不可抗力情形或者发生重大危机,无法及时召
               - 40 -
开董事会会议的紧急情况下,在董事会职权范围内,行使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企业利益的特别处置权,事后向董事会报告并按程序予
以追认;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
行职务。
           第四节    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包括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召开董
事会会议的次数,应当确保满足董事会履行各项职责的需要。董事
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会
议通知和所需的文件、信息及其他材料,应一并送达。
  第一百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
后10日内,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1/3 以上董事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股东会认为必要时。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
以书面通知(包括邮寄、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通知时限
为:会议召开5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 41 -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董事且过半数外部
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可以表示同意、反对、弃权。表示
反对、弃权的董事,须说明具体理由并记载于会议记录。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董事
会通过普通决议时,应当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通过特别决议时,
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以下事项须经特别决议通过:
  (一)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二)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申请破产、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三)制订公司章程草案和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四)制订非主业投资方案;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股东会规定的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事项。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与董事会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等相关
主体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
董事行使表决权。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不计入董事会研究决策该
                - 42 -
议题所需出席的董事人数。董事会就该议题作出决议,按照普通决
议、特别决议不同类别,须经董事会全体成员(不含存在关联关系
的董事)过半数或者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
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交由股东会审议。
  对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
等需要董事会讨论审议的事项,以及需要董事会经特别决议通过的
事项,原则上应采取现场会议方式进行表决。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书面表决。董
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表决
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由参会董事在决议上签字。每名董事有一票
表决权。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
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但外
部董事不得委托非外部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代为表决的意见、授权的期限等,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
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
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除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以外,董事每年度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不得
少于会议总数的四分之三。
  第一百三十九条 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或者咨询
机构,为董事会提供专业咨询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
               - 43 -
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董事会会议
记录应至少保存10年以上。
     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
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
反对或者弃权的票数)。
        第五节   董事会秘书与董事会办事机构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1名,对董事会负责,由董
事长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
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
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办公室工作,应当具备
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应当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职。董事会秘
书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等公司重要决策会议以及董事
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公司党委会研究讨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时,董
事会秘书应当列席。
     第一百四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下列职责:
                  - 44 -
 (一)组织开展公司治理研究,协助董事长拟订有关重大方案、
制订或者修订董事会运行的规章制度;
  (二)组织落实公司治理有关制度,管理相关事务;
  (三)履行股东会工作有关职责,组织做好股东会运作制度建
设、会议筹备、议案准备、资料管理、决议执行跟踪、与股东沟通
等工作;
  (四)负责协调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由不同治理主体审议、
决策的相关工作;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准备议案和相关材料并
对其完整性进行把关;据实形成会议记录并签名,草拟会议决议,
保管会议决议、记录和其他材料;
  (五)组织准备和递交需由董事会出具的文件;
  (六)负责与董事联络,组织向董事提供信息和材料,安排董
事调研;与企业有关职能部门和所属企业沟通协调董事会运行、
董事履职支撑服务等事项;
  (七)跟踪了解董事会决议和董事会授权决策事项的执行情况,
及时报告董事长,重要进展、重大情况还应当向董事会报告;
  (八)配合做好董事会和董事评价等工作;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应制定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规定董事
会秘书的任职条件、工作方式、工作程序等内容,经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
  第一百四十六条 董事会可设立董事会办公室作为董事会的办
事机构,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治理研究和相
               - 45 -
关事务,承担股东会相关工作的组织落实,筹备董事会和董事会专
门委员会会议、指导子公司董事会建设、董事会决议跟踪落实以及
后评估等工作,为董事会运行提供支持和服务。董事会办公室应当
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董事会办公室与其
他部门合署办公。
             第六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
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
东合法权益。
 第一百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
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
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
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
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 46 -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
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
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
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
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
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
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
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
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四十九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则;
 (四)具有5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
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 47 -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五十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
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
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职责。
 第一百五十一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
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
                - 48 -
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五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
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
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五
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五十二条所列事项,
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
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
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
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七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战略发展与投资决策
              - 49 -
(ESG)、薪酬与考核和提名4个专门委员会,作为董事会的专门工
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为董事会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
的监事会职权,公司内部审计管理部门作为审计委员会的下设部门,
负责审计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第一百五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由5名董事组成,为不在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由独立董事中会计
专业人士担任主任委员。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
员会成员。
  第一百五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
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第一百五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
以上成员提议,或者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 50 -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
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一百五十九条 战略发展与投资决策(ESG)由7名董事组成,
设主任委员1名,由董事长担任。主要对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
规划、投融资等重大决策事项进行研究,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
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
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ESG目标、战略规划、治理架构、管理制度等 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识别和监督对公司业务具有重大影响的ESG相关风险和机
遇,指导管理层对ESG风险和机遇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
  (六)审议公司年度可持续发展(ESG)报告等披露文件并 提
出建议;
  (七)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八)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 51 -
  第一百六十条 董事会对战略发展与投资决策(ESG)委员会的
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战略发展
与投资决策(ESG)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战略发展管理部门作为战略发展与投资
决策(ESG)的下设部门,负责战略发展与投资决策(ESG)委员会
的具体工作。
  第一百六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
占多数并担任主任委员。主要职责是研究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
会聘用的其他人员的选聘标准、方式程序和方法;向董事会提出高
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聘用的其他人员的选聘建议。
  第一百六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
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
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第一百六十四条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
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
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组织人事管理部门作为提名委员会的下
设部门,负责提名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第一百六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
              - 52 -
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主任委员。主要负责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
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
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第一百六十七条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
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下设部门,负
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第七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按需配置。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经总经理提
名,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总经济师、总工程师、财务总监等高
级管理人员。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
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一百六十九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 53 -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
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七十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
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七十一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 经理层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谋经营、抓落实、
强管理。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建立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召集和主持总经理办公会
议;
 (二)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三)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根据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方案,批准经常性项目
费用和长期投资阶段性费用的支出;
 (五)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分支机构设立或撤销
方案;
 (六)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七)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基本管理制度的实施细则;
 (八)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总经济师、总工程师;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
               - 54 -
的管理人员;
  (十)拟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十一)拟订公司增加、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十二)拟订公司改革、重组方案;
  (十三)拟订公司的收入分配方案;
  (十四)审议批准单项标的占公司上年末净资产5%以下的对外
重大战略合作、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固定资产投
资、资产处置、资产抵押、大额度资金使用、申请银行授信及贷款、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资产
购买或者出售)、租入租出资产等事项(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五)审议批准单项标的占公司上年末净资产 0.5%以下的
关联交易(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六)拟订公司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违规
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和法律合规管理体系的方案,经董事
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十七)拟订重大投资方案;
  (十八)决定公司员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录用和辞退;
  (十九)协调、检查和督促各部门、各分公司、各子公司的
生产经营和改革、管理工作;
  (二十)拟订公司重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方案;
  (二十一)根据董事会决定,建立健全合规管理组织架构批
准合规管理具体制度规定;批准合规管理计划,采取措施确保合
             - 55 -
规制度得到有效执行;明确合规管理流程,确保合规要求融入业
务领域;及时制止并采取措施纠正不合规的经营行为;
  (二十二)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章程规
定和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代表公司对外处理日常经营中的事务;
 (二十三)本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可依法将其部分职权授予总经理行使。总经理在履行上
述职权时,属于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的,应事先提交公司党
委会研究讨论,党委会研究讨论后形成书面意见。
  第一百七十三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
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一百七十四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的要
求,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
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董事会可依法将其部分职权授予总经理行使。
  第一百七十五条 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
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
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
  第一百七十六条 总经理在行使其职权时,不得变更或违背公
司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议,亦不得超越本章程所授予的职权范围
行使职权。
 第一百七十七条 总经理应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制订总经理工作
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七十八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 56 -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
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七十九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
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八十条 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协助总经理工作,
并对总经理负责,其职权由公司管理制度确定。
  第一百八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
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者违背诚信义务,给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
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日历年制,即每年公历
                 - 57 -
位币,账目用中文书写。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应当定期编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财务会计报告。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包括
会计报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及其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
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
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9个月
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送并披露季度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
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
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
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 58 -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
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
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
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
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
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审议程序: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在经营状况良好、现金流能够满足正常经营和长期
发展需求的前提下,应积极实施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政
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
资金需求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公司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虑中小股
东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三)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即公司当年度
实现盈利,在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进行现金分红。
  二、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 59 -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
相结合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累
计可分配利润为正,当年盈利且现金充裕的前提下,原则上应每
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也可进行中
期利润分配。
  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稳定增长股利。
  (二)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
未分配利润为正;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
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净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
经营和可持续发展;公司每年现金分红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
润的10%,最近3个会计年度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
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
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
素,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依法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三)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经营情况良好、未分配
利润为正且当期可分配利润为正、董事会考虑每股净资产的摊薄、
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等真实合理因素后认为公司具有成
长性,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全体股东利益,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
预案。
  三、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以及公司的实际情
              - 60 -
况制订当年的利润分配方案,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及时就利
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并形成详细会议记录。利润分配
方案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
露。
  (二)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应当通过多种渠
道(包括但不限于邮件、传真、电话、邀请中小股东现场参会等方
式)及时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
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三)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不采取
现金方式分红或拟定的现金分红比例未达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董事会就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具体原因、公司留
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四)公司因前述利润分配具体政策规定的特殊情形而不进行
现金分红时,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
  四、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
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的派发事
宜。
  五、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如遇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
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
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
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听取审计委员会或独立董事的意见,
             - 61 -
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
票方式。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
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
追究等。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
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一百九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
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
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
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
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一百九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
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
支持和协作。
  第一百九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62 -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
期1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
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
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
绝、隐匿、谎报。
  第二百条 经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享有下列权利:
     (一)查阅公司财务报表、记录和凭证,并有权要求公司的
董事、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有关的资料和说明;
     (二)要求公司提供为会计师事务所履行职务所必需的子公
司的资料和说明;
     (三)列席股东会,获得股东会的通知或者与股东会有关的
其他信息,在股东会上就涉及作为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事
宜发言。
  第二百〇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会决定。
  第二百〇二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15
日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
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
形。
                 - 63 -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百〇三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包括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二百〇四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
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二百〇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进行。
  第二百〇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邮寄、电子邮件、
专人送出等方式进行。
  第二百〇七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
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
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2个工作日为送达日;公司通知以电
子邮件方式送出的,自该数据电文发出的系统之日为送达日期;公
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并以电话通知确认的,以通话当日为送达日
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二百〇八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
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仅
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二百〇九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 64 -
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或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
的其他媒体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可以依法进行合并或者分立。公司合并可以
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
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
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
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分立
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
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65 -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
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
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六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3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
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七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
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
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
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二百一十六条
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日
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
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二百一十八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
             - 66 -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
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
购权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
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
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
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二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
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
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10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二百二十二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项、第
                - 67 -
(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
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
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二百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项、第
(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
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
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
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知、公告债权人;
  (二)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二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6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
                - 68 -
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二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
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
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
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
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二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
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
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
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第二百二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
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
登记。
  第二百二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
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 69 -
偿责任。
  第二百三十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
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职工民主管理与劳动人事制度
  第二百三十一条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
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厂务公开、业务公开,落实职工群
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重大决策要听取职工意见,
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
会审议。坚持和完善职工董事制度,保证职工代表有序参与公司治
理的权利。
  第二百三十二条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
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
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
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和保险福利等事项依法与公司
签订集体合同。
  第二百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
的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有关政策,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人事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根据生产经营需
要,制定劳动、人事和工资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建立员工公开招
聘、管理人员选聘竞聘、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等符合市场化要求
的选人用人机制。建立健全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关键核心人才薪酬分
配制度,优化、用好中长期激励政策。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 70 -
  第二百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
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第二百三十五条 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
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
更登记。
  第二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
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三十七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
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二百三十八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
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其持有的
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
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
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71 -
 第二百三十九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章程细则。章
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四十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者不同版本
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
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四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不少于”都含
本数;“过”“低于”“多于”“以下”不含本数。
 第二百四十二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四十三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党委会议事规则、股东会议事
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四十四条 本章程由董事会制定、修订,报股东会审议通
过后生效。
                - 72 -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酒钢宏兴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一般,盈利能力较差,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