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
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
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天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通过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天水华天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后羿投资管
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西安芯天钰铂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27
名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华羿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100%股份,并募集配套资金(以
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
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认为:
施工等报批事项;本次交易行为涉及的有关报批事项,已在本次交易预案中详细
披露,并对报批事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特别提示。
对方已经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标的
资产为企业股权,标的公司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大不利变化;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
独立性,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
公平的关联交易。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
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天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
规定的说明》之盖章页)
天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