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电力: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17 00: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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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 年修订)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 年修订)
(经 2025 年 10 月 16 日召开的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
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
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
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
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
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
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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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八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
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与风险管理委
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
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与风
险管理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出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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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五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
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
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
东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第十二条 对于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
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
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
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
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秘书负责对提案的形式和内容进行下列审查:
  (一)提案人是否具有提交提案资格;
  (二)提案人提交提案的形式是否符合规定;
  (三)提案内容是否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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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提案是否具有明确议题;
  (五)提案是否具有具体决议事项;
  董事会秘书对符合上述规定的提案予以签收,不符合规定的,说明理
由后退回。
  第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
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
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
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
的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
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第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
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前述会议通知期限不包含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七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
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
者解释。
  第十八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
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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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
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
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公司有关股东会的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可以选择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报刊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公告或通知全文应当同时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址 https://www.sse.com.cn 上进行披露。
   第二十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者取
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
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发出股东会通知后,
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
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
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
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
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
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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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
出席股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
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股东应当持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
件或者证明出席股东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
份证件。
  第二十六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
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
召集人主持。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时,由过半数的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与风险管
理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继续开会。
  第二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
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
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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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二条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
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
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
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
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
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
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
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三条    涉及下列情形的,股东会在董事的选举中应当采用累积
投票制:
  (一)公司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
  (二)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
十以上的。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累积投票制度操作细则如下:
数相同的表决票数,即股东在选举董事时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等于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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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董事数之积。
拥有的表决票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但股东累计投出的票
数不超过其所享有的总票数。
得票情况。依照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当选董事所得
的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该次股东会所代表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中一人当选,股东会应对两位候选人再次投票,所得股权数多的当选。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
当分别进行,并根据应选董事人数,按照获得的选举票数由多到少的顺序
确定当选董事。
  不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
  第三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
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
进行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第三十五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但文字性调整或非主要事项的调整不视为对原提案的修改。
  第三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
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三十七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
见之一:同意、反对或者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者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
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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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
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
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
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作出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委托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条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
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
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
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四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如出现否决议案、非常规、突发情况或者对投资者充分关注的重大事
项无法形成决议等情形的,公司应当于召开当日提交公告。
  公司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对除上市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
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
下内容: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 年修订)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
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
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四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
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
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按《公司章
程》的规定就任。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
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四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
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
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
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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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
股东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
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
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
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
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本规则与《公司法》
《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等其他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规则自 2025 年 10 月 16 日召开的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 2024 年 7 月 2 日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同日废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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