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鑫通用: 关于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17 00: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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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关于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致: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2025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隆鑫通用
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
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
目的。本所在此同意,贵公司可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
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并向公众披露,本所律师将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责
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
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关于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系由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召集,由
董事长李耀先生担任本次股东大会的主持人。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贵公司董
事会已于2025年9月30日公告了《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贵公司前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
间、现场会议地点、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参加现场会
议登记办法、网络投票方式、关于股东有权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的说明及公司通信地址、联系人、电话等事项。2025年10月10日,贵公司公告
了《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对本
次股东大会相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0月16日14:00在重庆市南岸区大石二支路隆鑫工业园
隆鑫通用 A 区管理平台一楼会议室召开。同时,为股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提
供便利,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
统,股东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
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贵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的现场会议在通知的时间、地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共计5人,代表股份545,473, 492股,占贵公司股份
总数的26.5626%;经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等文件,上述人员均为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关于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除贵公司股东及委托代理
人外,其他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为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贵
公司同意的相关人员。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根据上证所网络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方
式进行表决的股东412人,代表股份495,487,90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证。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合计417人,代表股
份1,040,961,39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0.6910%。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场记
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就列
入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的所有提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时根据有关
规定由本所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同
时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网络信息有限公司向
贵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情况的统计数据,贵公司根据有关规
则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宣布了表决
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并审
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其中议案2、议案3.01、议案3.02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
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关于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表决情况:同意1,040,024,64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情况:同意1,040,436,99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情况:同意954,639,74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情况:同意954,636,64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情况:同意954,597,44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情况:同意954,554,14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1.6992%;
反对86,245,05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851%,弃权162,2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7%。
                                  关于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表决情况:同意1,040,359,99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
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人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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