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40 证券简称:昂利康 公告编号:2025-073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项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部分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实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
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10 月 16 日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10 月 16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0
月 16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 和下午 13:00 至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 2025 年 10 月 16 日上午 9:15 至 2025 年 10 月 16 日下午 15:00 期间
的任意时间。
议室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浙江
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公司股权登记日股份总数为 201,728,186 股,其中公司回购股份 5,619,700
股,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为 196,108,486 股,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328 名,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为 99,963,62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9736%。其中: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为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2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7,080,305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104%。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代表共 32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为 7,180,30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61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
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
案,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99,922,92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
表决权总数的 99.9593%;反对 25,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
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253%;弃权 15,4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15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139,60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9.4332%;反对 25,300 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3524%;弃权 15,4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2145%。
表决结果:同意 99,928,72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
表决权总数的 99.9651%;反对 22,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
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227%;弃权 12,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12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145,40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9.5139%;反对 22,700 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3161%;弃权 12,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169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经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认为:昂
利康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
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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