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14 证券简称:罗平锌电 公告编号:2025-051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
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25年10月14日在《中国证
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
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10月16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16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17 人,代表股份 90,156,50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7.878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88,597,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7.396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15 人,代表股份 1,558,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482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15 人,代表股份 1,558,90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2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15 人,代表股份 1,558,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4820%。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会
议。
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书面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9,23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789%;
反对 90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990%;弃权
份总数的 0.02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638,300 股 ,占出 席 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 表决 权股份 总数的
的 57.7779%;弃权 19,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76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9,23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783%;
反对 90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996%;弃权
份总数的 0.02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637,800 股 ,占出 席 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 表决 权股份 总数的
的 57.8100%;弃权 19,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76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9,23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769%;
反对 90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10%;弃权
份总数的 0.02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636,500 股 ,占出 席 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 表决 权股份 总数的
的 57.8934%;弃权 19,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765%。
根据表决结果,此项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9,23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783%;
反对 90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996%;弃权
份总数的 0.02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637,800 股 ,占出 席 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 表决 权股份 总数的
的 57.8100%;弃权 19,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765%。
根据表决结果,此项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表决,总表决情况:
提案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是否
提案名称 同意票数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当选
编码
总数的比例
《选举肖力升先生为公司第
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选举王桂猛先生为公司第
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选举喻永贤先生为公司第
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提案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提案名称 同意票数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编码
的比例
《选举肖力升先生为公司第
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选举王桂猛先生为公司第
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选举喻永贤先生为公司第
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根据投票表决结果,肖力升先生、王桂猛先生、喻永贤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九
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
(1)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表决,总表决情况:
提案 占 出席 会 议 有 是 否
提案名称 同意票数 效 表决 权 股 份 当选
编码
总数的比例
《选举林艳女士为公司第
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选举巴琦先生为公司第
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选举彭桂芬女士为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提案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提案名称 同意票数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编码
的比例
《选举林艳女士为公司第
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选举巴琦先生为公司第
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选举彭桂芬女士为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林艳女士、巴琦先生、彭桂芬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李妍、耿春丽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的人员资
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
定,所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