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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 B 座 11 层 100013
关于浪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君致法字[2025]275 号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东城区北三环东路 36 号环球贸易中心 B 座 11 层邮编(10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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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潮软件 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浪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君致法字[2025]275 号
致:浪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浪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浪潮软件”“公司”或“发行人”)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
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就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的合
规性出具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所有
法律文件和资料(包括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均是完整的、真实的、
有效的,且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其
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副本与正本一致,所有文件和材料上的签名与印章都是真实
的。
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
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浪潮软件 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本次发行所涉及的有
关会计、验资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任何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报告中某些
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
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
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
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
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浪潮软件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浪潮软件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
文件, 随同 其他 申报 材料 上报 中 国证 监会 和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 以下简 称“ 上交
所”),并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在查验相关材料和事实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浪潮软件 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方案的议案》《浪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关于提
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
案。
发行股票有关问题的意见》(浪潮投〔2024〕8 号),原则同意公司本次发行方案。
《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方案的议案》《浪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
关的议案,决议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二)上交所审核程序
票的交易所审核意见》,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
露要求。
(三)中国证监会注册程序
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105 号),同意本次发行的注册申
浪潮软件 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请,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依法由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经上
交所审核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获得注册,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注册管理
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次发行的批准程序合法、合规、有效。
二、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发行结果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承销商”)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
和主承销商,在发行人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注册文件后,组织了本次发行
工作。本次发行为向特定对象发行,发行对象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浪潮软件科技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浪潮科技”),本次发行不涉及询价过程。经核查,本次发行的发行
过程和发行结果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根据《发行方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为 25,530,000 股,发行数量未
超过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278,532,300.00 元。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发行的
发行价格为 10.94 元/股,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
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
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股票发生派发现金股利、送红
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调整方式如下:
分红派息:P1=P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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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或送股: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 为每股分红派息金额,N 为每股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或送股数,P1 为调整后发行价格。
由于公司实施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由 10.94 元/股调整为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78,532,300.00 元,扣除各
项 发 行 费 用 ( 不 含 税 ) 人 民 币 5,239,179.25 元 后 ,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及募集资金总额等发行
结果公平、公正,符合《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的相关协议
(以下简称“《认购协议》”),协议对如下内容进行了详细约定:认购数量;认购
方式、认购价格、认购金额、限售期及支付方式;协议生效条件;协议附带的保留条
款、前置条件;声明、承诺和保证;保密条款;违约责任;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等。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认购协议》内容合法、有效。
(三)本次发行的缴款及验资
根据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5 年 10 月 13 日出具的上会师报字
(2025)第 15208 号《浪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资金到位情况验
证报告》,截至 2025 年 10 月 10 日,主承销商指定的股东缴存款账户已收到浪潮科技
缴存的认购资金 278,532,300.00 元。
根据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5 年 10 月 13 日出具的上会师报字
(2025)第 15209 号《浪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截至 2025 年 10 月 13 日 14
时 , 发 行 人 已 向 浪 潮 科 技 发 行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2,553.00 万 股 , 募 集 资 金 人 民 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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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人民币 273,293,120.75 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 25,530,000.00 元,余额人民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认购资金的缴纳和验资符合《实施细则》等相
关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过程符合《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行结果合法、有效。
三、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
(一)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对象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浪潮科技,其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浪潮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地址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浪潮路 1036 号浪潮科技园
注册资本 380,000.00 万元
主要办公地点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浪潮路 1036 号浪潮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 王彦功
一般项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技术服务、技术
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通信设备制造;通信设备销
售;网络设备制造;网络设备销售;互联网数据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
制造;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
云计算设备制造;云计算设备销售;制冷、空调设备制造;制冷、空调设备销
售;移动终端设备制造;移动终端设备销售;家用电器制造;电视机制造;家用
电器销售;影视录放设备制造;广播电视设备制造(不含广播电视传输设备);
经营范围 广播电视传输设备销售;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汽
车零配件批发;建筑材料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物业管理;机械设备租赁;
广告设计、代理;企业形象策划;会议及展览服务;摄像及视频制作服务;货物
进出口;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广播
电视传输设备制造;建设工程施工;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第三类医疗器械经
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
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获 配 股 数
(股)
限售期 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18 个月
(二)发行对象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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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对象浪潮科技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浪潮科技参
与本次发行的认购,构成关联交易。
(三)发行对象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核查
本次发行对象浪潮科技以其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参与本次认购,不属于《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
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也不属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
理业务管理办法》规范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和私募资产管理
计划相关登记备案程序。
(四)发行对象认购资金的来源
浪潮科技参与本次认购的资金来源于合法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不存在对外
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浪潮软件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
的情形;不存在浪潮软件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
关方为浪潮科技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对象浪潮科技具备本次认购对象的主体资
格,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认购资金来源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认购资金来源的安排能够有效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等相关规定。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已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取得所需的
授权和批准,并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本次发行涉及的《股份认
购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本次发行过程符合《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
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行结果合法、有效;本次发行对象具备本
次认购对象的主体资格,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由经办律师签署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下接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