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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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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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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深圳科士达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
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
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
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于此,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会涉及的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和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9 月 24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
网(www.cninfo.com.cn)刊登《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由于相关统筹安排工作时间需要,公司将原定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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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27 日在上述媒体刊登《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延期召开 2025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公告》及《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延期后)》(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
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
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召开地点、会
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式、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
流程等内容。《会议通知》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满 15 日。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0 月 15 日(星期三)下午 16:30 在深圳市光明区高新园西片区七号路科士达
工业园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刘程宇先生主持。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0 月 15 日 9:15—9:25,9:30—11:30 和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一)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91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359,552,24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61.75%,其中: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
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名,均为截
至 2025 年 9 月 29 日交易结束后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委托的代理人,该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公
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353,241,63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6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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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验,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
资格均合法有效。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286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6,310,615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1.08%。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
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二) 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经核
查,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三、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会
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会议通知》
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与会股东审议议案,并
形成如下决议:
案》
表决情况:同意股数 354,465,053 股,占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7%;反对股数 3,291,316 股,占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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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2%;弃权股数 39,500 股,占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数 2,979,799 股,占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22%;反对股数 3,291,316 股,占本次股
东会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16%;弃权股数 39,500 股,
占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
本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股东李春英、范涛回避表决。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案》
表决情况:同意股数 354,458,453 股,占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7%;反对股数 3,291,316 股,占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2%;弃权股数 46,100 股,占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数 2,973,199 股,占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11%;反对股数 3,291,316 股,占本次股
东会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16%;弃权股数 46,100 股,
占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3%。
本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股东李春英、范涛回避表决。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股数 354,464,653 股,占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7%;反对股数 3,291,716 股,占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2%;弃权股数 39,500 股,占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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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数 2,979,399 股,占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21%;反对股数 3,291,716 股,占本次股
东会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16%;弃权股数 39,500 股,
占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
本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股东李春英、范涛回避表决。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了书面投票表决,按《公
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参
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以上投票全部结束后,公司将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出席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
席和列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每份
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科士达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孙民方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韩欢欢
宋 征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