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行为,加强对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依据《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
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
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
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
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
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
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七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
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
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要求,
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股票锁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将根据其所申报的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
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条 因公司向不特定对象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
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
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
等手续时,向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
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一条 公司通过章程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
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限、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
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
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向
证券交易所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
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
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
第十四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
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四章 股份买卖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两个交易日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
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
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
示相关风险。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
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离任)后半年内;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本公司股票且尚在承
诺期内的;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
个月的;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
款的除外;
(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八)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
告日前十五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
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
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持
股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
上述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
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
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
数。
第二十一条 因公司向不特定对象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或因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
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
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
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减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应相
应变更。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
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
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
关规定并向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六章 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
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
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
实、准确、完整,否则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公司还将视情况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本制度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将承担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分外,公司还
将视情况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
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