跃岭股份: 子公司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16 00:1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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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治理,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根据《公司法》和《浙江
跃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母公司”是指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母
公司”);“子公司”是指母公司现有或将有之投资控股或实质控股的公司。
     第三条 母公司依据对子公司资产控制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要求,对子公
司的重大事项进行管理。
     第四条 子公司应当根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法人
治理结构和运作办法。子公司应参照母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结合企业实际,建
立系统、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子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应报母公司备案。
     第五条 经母公司提名由子公司股东会选举的董事、监事,对子公司独立承
担《公司法》规定的董事、监事的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
     第六条 子公司的管理人员,尤其是财务部门负责人的聘任应报母公司备案。
     第七条 子公司应自觉接受母公司的检查与监督,对母公司董事会提出的质
疑,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说明原因。
     第八条 子公司每年应当按子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应当
有记录,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必须有到会股东和/或股东代表、董事签字。
     第九条 子公司涉及收购兼并、对外投资、对外担保、资产处理、收益分配
等重大事项,应先由子公司管理层向母公司报告。母公司根据其《公司章程》、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内部制度,
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母公司提名的董事应按照相关决议在子公司行使表决
权。
     第十条 子公司涉及收购兼并、对外投资、对外担保、资产处理、收益分配
等重大事项,应按母公司的《公司章程》及《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规定的程
序和权限进行。
  第十一条 子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母公司董事会提供有关子公司
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经营前景等信息。
  第十二条 子公司应参照母公司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体系,子公司
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母公司
的财务会计办法及有关的规定。
  第十三条 子公司应当按照母公司编制合并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
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其会计报表同时接受母公司委托的注册
会计师的审计。
  第十四条 子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和财务决算在提交其董事会审议前应由母
公司财务部门审核。对于需要定期填报的经营业务分析报表,子公司应及时将信
息报送母公司。
  第十五条 母公司关于提取资产减值准备和损失处理的内部办法及其补充规
定适用于子公司对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事项的管理。
  第十六条 母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对子公司的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内容主要包括:经济效益审计、工程项目审计、重大经
济合同审计、办法审计及负责人任期经济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等。
  第十八条 子公司在具体实施项目投资时,必须按批准的投资额进行控制,
确保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预期投资效果,及时完成项目决算及固定资产结转。
  第十九条 子公司董事会应依照母公司《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子公司信息披露事宜,并积极与母公司董事会秘
书保持信息上的沟通。
  第二十条 子公司董事会应参照母公司《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并结合子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将需披露的重大事项及时与母公司董事会秘书进行
沟通。
  第二十一条 子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提供的义务:
  (一)   及时提供所有可能对母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或母公司要求的信息;
  (二)   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三)   子公司董事、经理及有关涉及内幕信息的人员不得擅自泄露重要内
    幕信息;
  (四)   子公司向母公司提供的重要信息,必须第一时间报送母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子公司应当在股东会、董事会结束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将有关
决议情况送达母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子公司应当在季度、半年度、年度结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向母公司董事会提交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报表及经营情况总结。
  第二十四条 子公司就以下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报告母公司董事会:
  (一)   收购出售资产行为;
  (二)   对外投资行为;
  (三)   30 万元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   100 万元以上的重大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予、承包、
    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五)   预计业务将出现亏损;
  (六)   遭受 30 万元以上的重大损失;
  (七)   受到 10 万元以上的重大行政处罚;
  (八)   根据子公司自身实际情况需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母公司董事会制订,经母公司董事会通过后生效,修
改时亦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
时,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母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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