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津装备: 景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16 00:0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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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景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景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及
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
债权人及其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景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
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
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
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
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
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公司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
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信息是否必须披露时,应征求证券监管部门的意见,经审
核后决定披露的事件和方式。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
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
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信息
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
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
全面履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
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
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
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应当指定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报纸为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公司公
开披露的信息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披露。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报纸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
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纸披露。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
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
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司尚未
披露的重大信息。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
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七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
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
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九条 公司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定期报告;
  (二)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
  (三)公司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标准应严格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章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定期报告:
  (一)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
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
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
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
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
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三)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
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
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
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述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
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
而当然免除;
  (五)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六)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董事会应针对该
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第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
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十五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1 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
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半年度结束后 15 日内进行预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可以免于披露业绩预告的情形除外。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如预计本期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
告存在下列重大差异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说明具体差
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一)因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
计的净利润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发生方向性变化的,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者范围
差异较大;
  (二)因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情形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
计不触及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的情形;
  (三)因本条情形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的相关财务指标与已披露的业
绩预告发生方向性变化的,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者范围差异较大;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公告前披露业绩快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
保密的;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
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第十七条   公司披露业绩快报的,业绩快报应当包括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
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总资产、
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
  第十八条    公司披露业绩快报后,如预计本期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
业绩快报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或者最新预计的报告期净利润、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或者期末净资产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发生方向性变
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更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第十九条    公司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有重大差异的,董事会应
当在盈利预测更正公告中说明更正盈利预测的依据及过程是否适当和审慎,以及
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实际情况与盈利预测存在差异的专项说明。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全面了解和关注公司经营情
况和财务信息,并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必要的沟通,审慎判断是否应当披露业绩
预告。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业绩预告及更正公告、业绩快报及更正
公告、盈利预测及更正公告披露的准确性负责,确保披露情况与公司实际情况不
存在重大差异。
                 第四章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发布的除定期报
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
  (一)应当披露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二)应当披露的重大交易;
  (三)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四)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重大事项。
上述事项达到相关监管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应遵循相关监
管规定的内容和格式要求及时披露。
  临时报告应当由董事会发布并加盖公司或者董事会公章,法律法规或者上海
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
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应当披露的重大交易(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交易除外)包括
下列达到监管规定标准的交易: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
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二十六条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正处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前款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既有事实、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四)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五)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
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
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
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
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七)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
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八)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
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
息披露工作。
  (九)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
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
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按规定披露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公司出现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披露事件概况、发生原因、影响、应对措施或者解决方案:
  (一)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二)收到相关部门整改重大违规行为、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或通知;
  (三)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者违反科学伦理;
  (四)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者负面影响事项。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
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
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
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二十九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
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
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三十条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一)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
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加盖公司公章。
  (三)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
司应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
应的补充公告。
  (四)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
书,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上市公
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加
盖公司公章。
  (五)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
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
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六)本办法关于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七)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五章 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
  第三十一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审议、通报、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及时编制
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
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
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
的情形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
通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二条 重大信息报告、流转、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内部《重大
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二)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通报,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
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三条 公司除上款外其他临时报告的编制、审核、披露程序:
  (一)证券部根据有关规定及要求,及时汇总各部门、各下属企业提供的材
料,编写信息披露文稿;
  (二)提供信息的部门及下属企业负责人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确保信
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三)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由董事长批准后发布。
  第三十四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
时,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
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三十六条 公司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一)申请:公司发布信息,董事会秘书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提出申请,并按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提交公告内容及附件;
  (二)审核: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员对公司发布信息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
审核。董事会秘书对审核员提出的问题进行解释,并根据要求对披露信息内容进
行补充完善;
  (三)发布:待披露信息经上海交易所审核通过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
纸和网站上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根据本办法的相关
规定需要披露事项时,及时报告证券部或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拟定是否需
要披露的初步意见,报董事长审订,同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六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第三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工作,是公司信息披
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四)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的专门机构,负责起草、编制公
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并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
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五)公司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是提供公司信息披露资料的负责人,对提供的信息披露基础资料负直接责任。除
遵守本办法之外,还应当遵循公司内部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项下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公司监管机构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应当
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
息披露方面的工作。
       第七章 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
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
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
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
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四十一条 董事、董事会责任:
  (一)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
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需的资料;
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所有董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
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第四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
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八章 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四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主要负责人承担应披露信息报告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发生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时,应在第一
时间内积极主动与董事会秘书沟通,提供相关材料,配合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公
告事宜。相关资料包括:生产经营、财务状况、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
产出售、重大投资项目及合作项目进展,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
等情况。
  第四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须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负责其所在单位或公司
的信息保密工作。
  第四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
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四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中国证监会等
证券监管机构的质询、调查、巡检等各种形式的检查活动,及时提供所需的数据
和信息,该等数据和信息须经主管负责人签字认可。
    第九章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披露和管理
  第四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董事
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五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
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一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二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章 信息保密
  第五十三条 公司对未公开的重大信息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第五十四条 信息知情人员对本办法所列的重大信息没有公告前,对其知晓
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告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
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
卖公司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前述知情人员系指: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在信息知情人员入职时与其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
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
人披露。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
属公司负责人为各部门、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一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七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定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
息的泄露。
            第十二章 档案保管
  第五十八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资料的存档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保存期不少于十年。
  第五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
相关文件和资料,董事会秘书应当予以妥善保管,保存期不少于十年。
  第六十条 以公司或董事会名义对相关监管部门的正式行文,由董事会秘书
予以妥善保管,保存期不少于十年。
  第六十一条 证券部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
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六十二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公司证
券部负责提供。
    第十三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六十三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
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
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六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
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
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
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六十五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
司未公开的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
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为准;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少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七十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景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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