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津装备: 景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16 00:0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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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景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景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
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和遵循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平的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景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景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细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
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
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事务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办理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
股公司及其负责人、经办人或其他知情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
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公司拟对外报道、传送的各式文件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
须经证券部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报送董事会审核同意的,应当报送董事会批准。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职能部门、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及
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负责人、经办人和其他相关知情人均
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界定
  第五条 本细则所指的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
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
内幕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证券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
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细则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
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八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本细则填写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
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
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九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时,除按照本细则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
  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
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
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
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公司可根据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披露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并根据情
势的变换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职
务,身份号码,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
悉的时间,保密条款等。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
起至少保存十年。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表》,并于五个交易日内送交公司证券部备案。
  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等资料进行审查,并有权要求
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公司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予以积
极配合和协助。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
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负有内幕信息报告
义务和责任,该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按照《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规定的时间
和程序履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所报重大信息属于本细则规定的内幕信息的,
应对该信息在公开前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报告、传递、编制、审
核、决议、披露、行政审批等各阶段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纪录,于内幕信息
事项发生后五个交易日内到公司证券部进行登记。内幕信息在公开披露前,如有
新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及时到证券部进行补充登记。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公司委托从事证券服
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档案。
  公司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
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
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
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四条 公司证券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的主要负责人,主管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审查、管理、归档、报告、组织、实施、披露等相关工作。
  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表董事会秘书履行本细则
赋予的职责。
  第十五条 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
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
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
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
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
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
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
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及时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发送
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明确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公司内幕信息所应负有和遵守
的保密义务及违背保密义务所应追究和承担的法律责任。
  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及时安排、组织、协调与公司重大事项
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明确约定内幕信息知情人所应承担的保密义务和
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
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或其他媒体上以任何形式进
行传播和粘贴。
  第二十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讨论、实施涉
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证券部,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
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报
送证券部备案;证券部应确认公司是否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
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
联方董事应回避表决。
  对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
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五章 内幕信息自查制度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
  第二十四条 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
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
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
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
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的处分。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公司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研究决
定可以责令责任人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聘任职务或者禁止其担任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职务,呈报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或上海证券
交易所;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
处罚或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未按照本细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
  (二)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存在虚假、重大遗漏
和重大错误;
  (三)拒不配合公司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
  (四)内幕信息知情人发生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
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等情形。
  第二十六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
或其他知情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追究其相应
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公司将持续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
息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
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等规定及《公司章程》冲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景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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