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300 证券简称:三柏硕 公告编号:2025-047
青岛三柏硕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公司”、
“三柏
硕”)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
量为 177,556,82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2.8361%。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青岛三柏硕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2〕2054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
所《关于青岛三柏硕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
证上〔2022〕997 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60,943,979 股,
于 2022 年 10 月 1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首次公开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182,831,935 股;首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总
股本为 243,775,914 股。其中,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182,831,935 股,占发行后
总股 本的 75.0000%;无 限售条件流通股 60,943,979 股,占发 行后 总股本的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 243,775,914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
数量为 177,556,82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2.8361%;无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
露日,公司未发生增发、回购注销及派发股票股利或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导致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形,公司总股本未发生变动。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合计 3 名,分别为青岛海硕健康产业发展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海硕发展”)、J.LU INVESTMENTS LLC(以下简称“J.LU”)、
宁波和创财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和创”)。本次申请解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
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股票上市公告书》等文件中承诺如下:
(一)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
“1、自三柏硕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
直接和间接持有的三柏硕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三柏硕回
购该部分股份。
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
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
整)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3 年 4 月 19 日,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收
盘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首次公开发行
价格,本公司持有三柏硕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变化的,本公司仍应当遵守上述承诺。
关于股份锁定另有规定的,则本公司承诺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本承诺出具后,如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三柏硕股份
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本公司承诺将按照最新规定或要求执行。
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以下责任:
(1)本公司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股份锁
定期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
(2)本公司如擅自减持三柏硕股份的,违规减持股份所得归三柏硕所有,
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三柏硕,则三柏硕有权在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时扣留与
本公司应上交三柏硕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若扣留的现金分红不
足以弥补违规减持所得的,三柏硕可以变卖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其余可出售
股份,并以出售所得补足亏损。”
公司实际控制人朱希龙承诺:
“1、自三柏硕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和间接持有的三柏硕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三柏硕回购
该部分股份。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
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转让的股份数不超过本人持有的三柏硕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
本人持有的三柏硕股份。
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3 年 4 月 19 日,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收
盘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首次公开发行
价格,本人持有三柏硕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化的,本人仍应当遵守上述承诺。
力,在此期间本人应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关于股份锁定另有规定的,则本人承诺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本承诺出具后,如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三柏硕股份的转
让、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人承诺将按照最新规定或要求执行。
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以下责任:
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股份锁定期承
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
本人如擅自减持三柏硕股份的,违规减持股份所得归三柏硕所有,如未将违
规减持所得上交三柏硕,则三柏硕有权在应付本人现金分红时扣留与本人应上交
三柏硕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若扣留的现金分红不足以弥补违规
减持所得的,三柏硕可以变卖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其余可出售股份,并以出售
所得补足亏损。”
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 J.LU、宁波和创承诺:
“1、自三柏硕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
本合伙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三柏硕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
由三柏硕回购该部分股份。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
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3 年 4 月 19 日,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收
盘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首次公开发行
价格,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持有三柏硕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
动延长 6 个月。
的股份发生变化的,本公司/本合伙企业仍应当遵守上述承诺。
关于股份锁定另有规定的,则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承诺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本承诺出具后,如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本合伙企业直接
或者间接持有的三柏硕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承诺
将按照最新规定或要求执行。
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将依法
承担以下责任:
(1)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
履行股份锁定期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
(2)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如擅自减持三柏硕股份的,违规减持股份所得归三
柏硕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三柏硕,则三柏硕有权在应付本公司/本合
伙企业现金分红时扣留与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应上交三柏硕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
相等的现金分红;若扣留的现金分红不足以弥补违规减持所得的,三柏硕可以变
卖本公司/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其余可出售股份,并以出售所得补足亏
损。”
(二)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间接持股)股份锁定期及减
持意向承诺
“1、自三柏硕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和间接持有的三柏硕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三柏硕回购
该部分股份。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
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年转让的股份数不超过本人持有的三柏硕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
让本人持有的三柏硕股份;在三柏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
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三柏硕股份;在三柏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
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三柏硕股份。
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3 年 4 月 19 日,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收
盘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首次公开发行
价格,本人持有三柏硕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化的,本人仍应当遵守上述承诺。
力,在此期间本人应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关于股份锁定另有规定的,则本人承诺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本承诺出具后,如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三柏硕股份的转
让、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人承诺将按照最新规定或要求执行。
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以下责任:
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股份锁定期承
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
本人如擅自减持三柏硕股份的,违规减持股份所得归三柏硕所有,如未将违
规减持所得上交三柏硕,则三柏硕有权在应付本人现金分红时扣留与本人应上交
三柏硕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若扣留的现金分红不足以弥补违规
减持所得的,三柏硕可以变卖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其余可出售股份,并以出售
所得补足亏损。”
“1、自三柏硕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和间接持有的三柏硕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三柏硕回购
该部分股份。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
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年转让的股份数不超过本人持有的三柏硕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
让本人持有的三柏硕股份。
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3 年 4 月 19 日,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收
盘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首次公开发行
价格,本人持有三柏硕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化的,本人仍应当遵守上述承诺。
力,在此期间本人应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关于股份锁定另有规定的,则本人承诺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本承诺出具后,如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三柏硕股份的转
让、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人承诺将按照最新规定或要求执行。
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以下责任:
(1)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股份锁定
期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
(2)本人如擅自减持三柏硕股份的,违规减持股份所得归三柏硕所有,如
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三柏硕,则三柏硕有权在应付本人现金分红时扣留与本人
应上交三柏硕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若扣留的现金分红不足以弥
补违规减持所得的,三柏硕可以变卖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其余可出售股份,并
以出售所得补足亏损。”
(三)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有后续追加承
诺、法定承诺和其他承诺等与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有关承诺的情形。
(四)截至本公告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遵守了上述
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五)截至本公告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
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也不存在对其提供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所持限售股份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 占公司总股本
序号 股东名称
总数(股) 数量(股) 比例(%)
合计 177,556,827 177,556,827 72.8361%
注:朱希龙为公司董事长、徐升为公司董事、孙丽娜为公司董事、副总经理,颜世平为
公司副总经理。前述人员通过海硕发展、宁波和创、坤道赤烽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在本次解
除限售后,前述人员仍需遵守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的相关规定。
上述股东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后,减持股份将继续遵守《上市公司股东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
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变动结构表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本次变动股份
股份性质
增减(股)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177,556,827 72.8361% -177,556,827 - -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66,219,087 27.1639% +177,556,827 243,775,914 100.0000%
三、总股本 243,775,914 100.0000% - 243,775,914 100.0000%
注:具体数据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
发行股份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则
和股东承诺的要求。公司对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
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青岛三柏硕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