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科学、有
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主要负责研究、审查、拟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负责对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董事会聘任的总裁、联席总裁、执行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以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
根据第四至第六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投资证券部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供日常工作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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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及档案管理等工作支持。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包括:负责制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
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行上述职权时,应遵照下列原则:
(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估及薪资报酬应参考同行业公司的情况
判断其合理性时应结合个人表现、公司经营绩效及未来风险进行考量;
(二) 不应引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追求薪资报酬而从事逾越公司可接受
的风险限度的行为;
(三) 针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计提及发放的奖金或其他形式的激励应
考虑行业特性及公司业务性质予以决定;
(四)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资报酬的内容及数额应考虑其合理性,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资报酬不宜与财务绩效表现出现重大悖离;
(五) 公司应根据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范围,设定与公司 ESG 之环境、社会
及公司治理等可持续发展相关的工作目标,此目标绩效将与公司运营目标、股权
激励安排与绩效考核制度相结合。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应给予积极配
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如实向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董事会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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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
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
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
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
况;
(四)提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定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
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
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报
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
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二分之一以上委员或主任委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会议
审议事项应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
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
会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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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
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讨论事项有建议权,无表决权。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本人或其亲属有关的议题时,
当事人应回避。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
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
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
书保存,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
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工作评估与报告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定期(至少每年一次)对其工作成效进行评
估,并向董事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评估内容应包括委员会履行职责情况、会议
召开情况、决策效果等。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在公司年度报告中就下列事项进行说明:
(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决策程序及确定依据;
(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构成及变化情况;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情况;
(四) 股权激励计划(如有)的实施情况及相关说明;
(五) 委员会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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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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