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洲药业: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15 17:07: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
结构,规范独立董事行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根据《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
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
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
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
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
担任召集人。
  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等专门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二章 任职资格与任免
                      -1-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五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符合下列法律法规的要求:
  (一)《公司法》等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适用);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
(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
适用);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
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
意见》的规定(如适用);
  (七)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
  第六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法律法规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理等工
作经验。
  第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
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
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
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
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
                  -2-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
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
时披露。
  第八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得存在法律规定的不
得被提名为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并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 36 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3 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 12 个月
的;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
责。已在 3 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原则上不得再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
事候选人。
  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 6 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
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当具备较丰富
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
                  -3-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
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含表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
事的权利。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
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就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任职资格及独立性要求等作出声明与承诺。
  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就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履职
能力及是否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等内容进行审慎核实,并就核实结果作出声
明与承诺。
  第十三条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委员会的,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
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按照有关规定披露相关内容,并
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
  上海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慎判断
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议。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
公司不得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十四条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通知公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披露相关声明与承诺和
提名委员会或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审查意见,并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回答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补充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条件或独立性要求的,且上
                   -4-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海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条件和独立性提出异议,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
  在召开股东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上
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
事候选人,公司不得提交股东会选举。如已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应当取消该提案。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在任职后出现不符合任职资格或独立性要求的,应当立
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独立董事未按期提出辞任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
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
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
职务。
  因独立董事提出辞任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
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被解除职务并认为解除职务理由不当的,可以提出异
议和理由,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
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
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
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
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三章 职责与履职方式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5-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
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如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
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
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任。
  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
其他独立董事出席而免除。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本条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
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
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6-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
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无法发表意见的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
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董事
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
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
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
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
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对本制度第二十五条、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向董事会提议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情形的,应当及时
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公司未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二十
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事项、第二十五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
                     -7-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依照法律法规、上海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职责。独立董事成员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
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意见,
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成员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
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 15 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
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
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
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
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
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
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
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述职报告,独立董事年度述
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制度第二十五条、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事项进行审议
和行使本制度第二十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
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8-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可以就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
  至少一名独立董事参与投资者说明会。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
职能力。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可以提供相关培训服务。
                     第四章 履职保障
  第三十三条 公司指定投资证券部、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
立董事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
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
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
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
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三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任
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或论证不充分,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
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
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独立董事津贴
                        -9-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三十五条 津贴原则:津贴水平综合考虑独立董事的工作任务、责任等。
     第三十六条 津贴标准: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
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年度津贴按季度发放,独立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及依照《公
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七条 以上津贴标准为税前标准,由公司统一按个人所得税标准代扣代
缴个人所得税。独立董事津贴从股东会通过当日起计算,按季度发放。
     第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按《公司章
程》行使职权所需费用,均由公司据实报销。
     第三十九条 除本制度规定的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
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处取得本制度规定额外的独董津贴和未予披露的其他利
益。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高于”,都含本数;“超过”、“低于”,不
含本数。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报经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 10 -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九洲药业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良好,盈利能力一般,营收成长性良好,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