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发展: 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15 17:06:37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证券代码:000592         证券简称:平潭发展          公告编号:2025-050
        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福建省
平潭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现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将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下简称“建材城公司”)逾期未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向法院提起诉讼。2024 年 2
月,公司收到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自愿达成
协议,被告建材城公司需限期向公司偿还借款本金 379,520,000 元及相应利息,
并支付律师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1 日及 2024 年 2 月 28 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上刊登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和公司定期报告的相关内容)。
   《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告建材城公司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
务,公司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法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福建
中福海峡建材城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应于财产查封、冻结、扣押期限届满前六十日内,书面向本院申
请续行查封、冻结、扣押财产,逾期申请或未申请的,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
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
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
项,其他诉讼及仲裁情况参见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
执行,目前暂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的后
续进展,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案件实际进展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
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证券
时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
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特此公告。
                     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六日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平潭发展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良好,盈利能力较差,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