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
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的
法律意见书
汉坤(证)字[2025]第 27422-11-O-6 号
中国上海市静安区石门一路 288 号兴业太古汇香港兴业中心二座 33 层 20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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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汉坤(证)字[2025]第 27422-11-O-6 号
致: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
议于 2025 年 10 月 14 日在江西省新余市经济开发区龙腾路公司总部研发大楼四楼
会议室召开。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
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
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
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
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
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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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
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
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召开第五次会议做出决议决定召集本
次股东大会,并于 2025 年 9 月 23 日通过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信
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司亦按照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上市规则要求,向公司 H 股股东发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告。公司发布
的前述通知及公告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
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于 2025 年 10 月 14 日 14 点在江西省新余市经济开发区龙腾路公司总部研
发大楼四楼会议室召开,由副董事长王晓申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
的 具 体 时 间 为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段 , 即 9:15-9:25 、 9:30-11:30 、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提交的股东持股凭证、股东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
托书等相关资料以及网络投票情况统计确认等:
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
式)共 3,396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611,983,55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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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表决权股份数 556,867,12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7.0693%;H 股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 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55,116,43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6792%。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
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
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召开股东大
会通知》中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
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
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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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 1 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议案 1、议案 2 为特别决议议案,
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议案 1、
议案 2 已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人员资
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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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负 责 人:
高 超
经办律师:
崔小峰
杜凯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