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经2025年10月14日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重庆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
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
律、法规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重庆港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要求,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将可能产生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
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
门备案。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
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
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
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
尚未披露的信息。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五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
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
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
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
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
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七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
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
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
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
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
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
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
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
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
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
完成并披露。
第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
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
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
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
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
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
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五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
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
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
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
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
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
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
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六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
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
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章 临时报告
第十九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
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
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
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
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
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
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
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
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
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本条有关“重大”的衡量标准可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有关规定确认。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
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
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
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
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
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九条规定的重大
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
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
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
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
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
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
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
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
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
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实施,公司董事长为实施本制
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管理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
宜。资产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办理公司
应公开披露的所有信息的报送和披露手续。
公司财务部门负有信息披露配合义务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
相关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各部门及各分、
子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应当
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各分、子公司的信息披露指定联络人原
则上为行政办公室主要负责人),负责向公司资产证券部或董事会
秘书提供相关信息。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
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资产证券部或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适用的人员和机构包括: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资产证券部、公司各部门以
及各分、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
东、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十九条 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的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
(一)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指定联络
人,在知晓本制度所认定的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的信息后,应当
立即向资产证券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或其他应披露的
信息时,应当向资产证券部或董事会秘书通报信息。
(三)董事会秘书在获得报告或通报的信息后应立即呈报董事
长。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
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
披露信息。
第三十条 公司尚未公开的其他信息的传递、审核程序:
(一)各部门和各分、子公司应当以书面或其他形式定期或不
定期向公司经营管理层报告各部门和分、子公司经营、管理、重大
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等情况,各部门和分、
子公司负责人应保证该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
(二)经营管理层应当及时以书面或其他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向
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和盈
亏等情况,同时应保证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
(三)经营管理层、各部门和各分、子公司的相关报告应同时
通报资产证券部或董事会秘书;
(四)董事会秘书、资产证券部根据本制度的规定认定该等信
息或报告是否应予以披露。
第三十一条 拟公开披露的信息文稿由资产证券部草拟,并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由董事会秘书向董事长报告并获得董事长
授权予以披露,必要时可召集临时董事会审议并授权予以披露。
第三十二条 对外披露信息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各分、子公司负责人或其他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资产证券部草拟文稿并提出发布信息的申请;
(三)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四)董事长核准后,由资产证券部负责公开披露信息的报送
和披露手续;
(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媒体发布。
第三十三条 公司有关部门、各分、子公司在媒体刊登相关宣传
信息不得与公司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的内容相冲突,涉及公司整体
经营业务状况和数据的,应得到董事会秘书确认后方可宣传。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
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
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
施。
第三十五条 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资料由资产证券部负责归档
保存,保存期至少十年。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
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
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
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
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三十七条 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
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
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
工作。
第三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
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
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公司应当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信息的行为规范,
明确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
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
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
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
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
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
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
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
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
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
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
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
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
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
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
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
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
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
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
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
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
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督
促本部门或本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
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六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
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
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
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
第四十八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
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
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
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五十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
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
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
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
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部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
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
主要责任。
第五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由资产证券部
负责记录并保管相应文件资料。
第五章 保密措施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
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的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
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五十五条 对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的重大事件,应当遵循分阶
段披露的原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
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
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
活动制作、出具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估值报告、法
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证券公司、会计
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
机构等。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
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三)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
内。
(四)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
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
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致行动人;
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
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员;
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
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
斜的自然人。
第五十七条 公司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发布可持续发展报告。
第五十八条 对违反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各项制度或对公司信息
披露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
警告、降职,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
偿要求,必要时可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
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及各分、
子公司负责人及联络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
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
第六十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