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
水平,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和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
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四条 公司应设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选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公司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
书。
第六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上交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关于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规定的任何
一种情形;
(二)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
解聘。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
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三)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四)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
大损失;
(五)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给
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
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向上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
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
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上交所备案。
公司董事会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
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
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与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包括: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
(二)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三)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
相关各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
(五)负责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六)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真实
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并依照相关
规定及时组织披露或澄清。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
建设,包括:
(一)组织筹备并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和股东
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负责相关会议记录;
(三)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
(四)积极推动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五)积极推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
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
资者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包括:
(一)保管公司股东持股资料;
(二)办理公司限售股相关事项;
(三)督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
买卖相关规定;
(四)其他公司股权管理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
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的培训,协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提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
实、勤勉义务。如知悉前述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
《公司章程》,做出或可能做出相关决策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向
上交所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履行《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交
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及
公司所属企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各职能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应
当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履职行为。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及所属企业
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其职责范围内的所有文件,并要求有关部门和
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
的会议,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
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上交所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在任
期期间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外披露为止,但涉
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履行保密的范围。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公司董事会
秘书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
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职责所负有的
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上交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上交所的要求参加相关的后
续培训。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如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依法追究其
相应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以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