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
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规章制度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公司偿债能力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
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其
相关工作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收购人、重大资产重
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公司其他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若经证监会核准和经交易商协会注册通过发行的证券品种均在存续期
内,公司依法在证监会、交易商协会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信息,信息披露时间应
保持一致。若某一种证券品种到期偿还或终止发行,公司涉及该证券的信息披露义务
即告终止。 公司不得先于指定媒体或平台披露应当对外披露的信息;不得以新闻发
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
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
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
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规
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
予披露。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
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七条 除依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公司可自愿披露可能对股东和其他投资
者决策产生影响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
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
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损
害社会公共利益。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提示
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八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职责与分工
第十条 公司应设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和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制
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除董事会秘书外,其他任何人不得随意向公众披
露公司有关信息。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汇集上市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
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上交所
问询。。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公司在作出
重大决定之前,应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
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
会秘书的工作。
第十四条 证券事务代表接受董事会秘书的领导,协助其开展工作。董事会秘书
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纪律。
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
信息提供给董事会秘书或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
书咨询。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长是实施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八条 审计与风险(监督)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
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
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九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上市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二十条 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在遇其知晓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或将对
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件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长或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
第二十一条 各职能部门及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是该部门及该公司的信息报告
第一责任人,在遇其知晓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
的事件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长或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公司各职能部门及控股
子公司主要负责人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秘书关于涉及公司信息披露情况的询问,
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遇有须其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
会秘书完成任务。
第二十二条 各控股子公司经营管理层在遇其知晓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
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件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长或总经理。 在研
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
所需的资料。在遇有须其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任务。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以及各控股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联络人,负责向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者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及时、主动告知上市
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
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
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
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其
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告知上市公
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二)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三)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四)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
行职责;
(五)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六)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前款规定的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知悉
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如信息涉及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
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
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其他关联人与公司发生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时,应及时通
过董事会秘书告知公司。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
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发行证券的申请经证监会核准或交易商协会注册通过后,应当
在证券发行前披露发行公告、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等。根据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
在向特定对象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公司应在每
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
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半年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
个月内编制季度报告,公司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
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三十三条 定期报告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
披露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应在公司指定的报纸上披露摘要,同时在公司指定的网站
上披露其全文。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
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
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
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
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
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
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应当
在半年度结束后15日内进行预告。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公告前披露业绩快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
的;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出现业绩传闻导致且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时披
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第三十七条 公司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均为临时报告。临时报告披
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公告、应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以及
其他重大事项等。
第三十九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
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或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
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
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四)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法违纪或
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五) 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六)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
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
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七)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八)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九)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
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一)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
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二)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三)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四)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
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五)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十六)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十七)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八)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
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
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 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四十条 上述事项若涉及具体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涉及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项触及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一)董事会作出决议;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
(三) 公司(含任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
重大事项尚处于筹划阶段,但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本制度规定的相关重大事
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相关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规则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法规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
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
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
道。
公司证券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产生重大
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披
露公告予以澄清。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提醒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当及时、准确地
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
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六条 公司证券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
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十七条 公司重要会议公告包括股东会公告、董事会会议公告等。
第四十八条 公司进行债务融资时,还需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
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之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
第五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监督机
制,以保证公司披露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
第五十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未经审计的,公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
第六章 信息披露程序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及时组织信息披露归口管理部门编制定期报告
草案,相关部门、人员及各分子公司应及时提供所需材料,协助完成定期报告草案的
编制。定期报告草案经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审定后于董事会会议召开十日前提交董事
审议。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与风险(监督)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
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组织披露工作。
第五十二条 除公司定期报告外,根据相关法规要求,需要董事会审议通过或经
股东会审议批准的事项,通过或批准后由董事会秘书进行会议决议公告及其他相关临
时公告的披露。不需要董事会或股东会通过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由董事秘书负责组织
编制完成并经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签发后进行披露。
第五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项发生时及已披露事项出现重大进
展或者变化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或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经研究确认该等事件已属公司应当披露的信
息、或者尚待披露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
经因此明显发生异常波动、偿债能力受到严重影响时,董事长或总经理应敦促董事会
秘书组织重大事项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四条 公司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公司应及时发布更正公
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七章 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为信息
披露相关文件、资料设立专门的文字档案和电子档案。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本制度规定的职责时,董事会秘书
或信息披露归口管理部门应作相应的文字记录,并将该记录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供的有关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信息予以永久保存。
第五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文件及公告永久保存。
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五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公司信息披露指定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如公
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
亦为披露媒体,应按《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的规
定进行披露。
第五十九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公司网站和其他公共媒体,但刊载的
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
第六十条 公司在报刊、互联网等其他公共媒体上进行形象宣传、新闻发布时,
凡与信息披露有关的内容,均不得早于公司信息披露。
第六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在内部局域网、网站、内刊、宣传性资料应进
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遇有不适合刊登的信息时,董
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六十二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
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
幕信息。
第九章 保密和违规责任
第六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信息知晓人,对其知晓的公司应披露的信
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公司有关信息。
第六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其
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第六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
息泄露时,及时采取应对、补救措施。
第六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公开重大信息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或其他获悉
信息的人员,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
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
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及交易商协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七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