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风股份: 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14 23:0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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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
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
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或即将发生的、
尚未公开的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交易量或投资人的投资
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情形或事件的有关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
股东、公司各单位、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各单位负责人,分公司经理,控股子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等人员。报
告义务人应在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
知悉的重大信息。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了解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其他人员,在该
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持续进展、变更情况:
  (一) 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交易事项,包括:
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
此类资产的,仍包括在报告事项之内);
  上述事项中,发生第4项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
务;
  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以上;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3%以上;
产的3%以上;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以上。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
算。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
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报告标准。
  (三)关联交易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
外);
  (四)诉讼和仲裁事项:
以上;
诉讼;
  未达到上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基于案件特殊性
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公司认为有必要
的,也应当及时报告。
  (五)其它重大事件:
  (六)重大风险事项: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受到其他有
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预计达到三个月以
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七)其他重大事项: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任、被公司解聘;
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
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第(七)项中的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第6.1.2条、第6.1.3条规定的标准。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在
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持
续报告变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
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和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结、
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
风险的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和形式
  第八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
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
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在24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至
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尽快传达原件。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如
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
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
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
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出现、
发生或即将发生第二章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报告并知会董事会秘书,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二条 公司各单位及控股子公司应根据其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
息报告制度,并可以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各部门
可以是部门负责人),负责本单位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
会秘书的联络工作。
  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和指定的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信息披露归口
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义务,应时常敦促公司
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
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
  第十五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负有报告
义务有关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
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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