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意信息: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14 20: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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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预留部分授予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21-23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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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预留部分授予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及《广州赛
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意信
息”或“公司”)的委托,就赛意信息本次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
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
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
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
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授予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
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
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内部控制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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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
保证。
  三、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
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四、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一)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
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二)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
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三)公司向本所提交的各项文件、资料中的签字及印章真实无误,公司有
关人员在本所律师调查、验证过程中所作的陈述真实有效;
  (四)公司向本所提交的各项文件、资料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
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五、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
据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等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六、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授予所必备的法律文件,为本次授予
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正文
一、本次授予的授权与批准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和授权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2024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并报董事会审议。
了《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以及《关于
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
在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不适用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形。
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
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
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满足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条件,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同日,本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
出的异议或不良反映。此外,监事会对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
了核查,并于 2024 年 10 月 10 日出具了《监事会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过《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对
《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买
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进行了公告。本次激励计划获得 2024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
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
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 2024 年 11 月 26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
条件的 211 名激励对象(不含预留部分)首次授予 6,470,000 股限制性股票。相
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本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
案》,因公司 2024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毕,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410,183,049 股剔
除已回购股份 1,500,039 股后的 408,683,01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
现金红利 0.700000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董
事会对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及预留授予部分授予价格进行
调整,授予价格由 14.9800 元/股调整为 14.9103 元/股(按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分
红的金额为 0.0697440 元人民币,14.9800-0.0697440≈14.9103 元/股)。公司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对此发表了同意的意见,本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
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确定以 2025 年 10 月 14 日为限制性股票的授
予日,向 21 名激励对象授予 73.00 万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本次授予后,预
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毕。授予价格为 14.9103 元/股。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对此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授予已取得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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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的相关
规定。
二、本次授予事项的内容
  (一)授予日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
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确定以 2025 年 10 月 14 日为限制性股票的授
予日。
  授予日为交易日,且在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
计划之日起 12 个月内。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
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授权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
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
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确定以 2025 年 10 月 14 日为限制性股票的授
予日,向 21 名激励对象授予 73.00 万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本次授予后,预
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毕。授予价格为 14.9103 元/股。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对此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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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次授予事项与股东大会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说明
  本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与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根据《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 118.00 万股,
本次向 21 名激励对象授予 73.00 万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本次授予的数量未
超过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限制性股
票数量,剩余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45.00 万股自动失效,未来不再授予。
  (四)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审〔2025〕7-542 号《审
计报告》、天健审〔2025〕7-543 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及公司出具的《确认
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
激励计划的以下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根据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及激励对象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
师核查,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
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
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以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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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向
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的
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本次授予的授予登记手续及履行相应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市规则》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
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
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本次授予的授予登记手续及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经加盖本所公
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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