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莫股份: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14 20: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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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
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
《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
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董事会秘书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以上。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或应当具备独立董事
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公司法》
             《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规定的独立性或者其他任职条件,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
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去委员职务,辞职报告中应当就
辞职原因以及需要由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提名委员会委员
在失去资格或获准辞职后由董事会按相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
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的任期结束。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聘人员的
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合适的新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列入候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向董事会提出候选人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
和主持,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主任委员不能
履行职务时,可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履职;未指定人选的,提名委员会可委托
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履职。有特殊或紧急事项时,召开提名委员会临时会
议可不受前述会议通知时间的限制,但应在发出的通知中作出合理说明。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提名委
员会成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
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
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
召开。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
该提名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
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提名委员会无
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字;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 10 年。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董
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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