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信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京齐济法意字[2025]第 31011 号
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
BEIJING QIZHI (JINAN) LAW FIRM
济南市市中区顺河东街 66 号银座晶都国际 1 号楼 3405 室 邮编:25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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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信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致:山东信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
指派李莹律师、刘福庆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了贵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
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或“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以及《山东信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会
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
审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述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事宜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贵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的公告》,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
供的,截至股权登记日2025年10月9日下午收市时的贵公司《前N名证券持有人名
册》等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文件,并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对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
核查和验证,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计
票监票工作。
贵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和承诺:贵公司已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或复印材料,所提供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所提供的文件及所作的陈述、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所有文件上的签名、
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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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
议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据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贵
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股东会的决议。
公告形式发出了《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会
的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及资格、会议地点、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时间
及办法、投票方式等事项进行了通知。
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在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李全用先生主
持下,于2025年10月14日14:00,在淄博高新区柳毅山路18号信通电子9楼会议室
召开,并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
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14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和13:00至
午9:15至15:00中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会议地点、审议事项和表
决方式与通知内容一致。
经审查,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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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东(包括现场投票方式及网络投票方式)共196人,持有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10人,共计持有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股东会的股东均持有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证明。
投票的股东186人,共计持有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225,75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7857%。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
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包括现场投票方式及网络投票方式)共187人,共计持有
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454,134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21%。
除上述贵公司股东外,贵公司董事,以及贵公司董事会秘书和本所律师出席
了会议,贵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具备相应资格,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贵公司于2025年9月26日公告的《关于召
开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未出现增加新
提案或修改原议案的情形;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对《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
时股东会的通知》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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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所有列入议程的议案
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出现搁置或不予表决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贵公司监事及本所律师
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向贵公司提供。
经合并现场表决结果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有关管理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表决情况:同意91,210,3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
数的99.9433%;反对3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145%。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402,4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
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6.4446%;反对3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2.6476%;弃权1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9078%。
该议案表决通过。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表决情况:同意90,317,3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
数的98.9648%;反对930,5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的1.0196%;弃权1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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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156%。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509,3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总数的35.0305%;反对930,5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63.9929%;弃权1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9765%。
该议案表决通过。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表决情况:同意90,317,3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
数的98.9648%;反对930,5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的1.0196%;弃权1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156%。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509,3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总数的35.0305%;反对930,5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63.9929%;弃权1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9765%。
该议案表决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90,311,2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
数的98.9581%;反对936,6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的1.0263%;弃权1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156%。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503,2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总数的34.6110%;反对936,6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64.4124%;弃权1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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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9765%。
该议案表决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90,300,4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
数的98.9463%;反对941,3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的1.0315%;弃权2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222%。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492,4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总数的33.8683%;反对941,3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64.7356%;弃权2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1.3960%。
该议案表决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90,309,0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
数的98.9557%;反对938,1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的1.0280%;弃权1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163%。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501,0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总数的34.4598%;反对938,1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64.5156%;弃权1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1.0247%。
该议案表决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90,301,2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
数的98.9472%;反对942,7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的1.0330%;弃权1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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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198%。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493,2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总数的33.9234%;反对942,7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64.8319%;弃权1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1.2447%。
该议案表决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90,316,5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
数的98.9639%;反对930,6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的1.0197%;弃权1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163%。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508,5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总数的34.9755%;反对930,6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63.9998%;弃权1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1.0247%。
该议案表决通过。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召集
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经本所盖章并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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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信通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 莹 李 莹
刘福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