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节能万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中节能万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
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
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质量,规范公司环境、社会与公司治理(以下简称“ESG”)
工作,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和ESG相关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一名。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
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
另设副组长2名。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识别公司ESG相关风险和机遇;对公司ESG相关事项开展研究、分析
和评估,并向董事会提供咨询建议;执行董事会ESG相关决策;统筹公司ESG执
行团队工作的开展;审核公司ESG报告;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
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
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
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
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十二条 公司ESG执行团队由各ESG相关职能部门共同构成,负责ESG相
关数据收集及ESG报告的编制工作,执行战略委员会的ESG相关工作安排,开展
日常自查及定期评估ESG执行措施有效性。公司ESG执行团队定期将ESG报告提
交战略委员会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
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原则上应当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在保证全体参会成员能够
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三日前发送给全体委员;经全体委
员一致同意,通知可不受上述时限限制。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召集人不能
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发
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
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
每一名战略委员会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
和期限。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表决权,战略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战略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战
略委员会委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
效审议意见的,应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七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
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公司应当保存相关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