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通线缆: 华通线缆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14 00: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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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5196      证券简称:华通线缆           公告编号:2025-083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
会议通知于 2025 年 10 月 9 日发出,会议于 2025 年 10 月 13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
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的发出时间符合《公司法》及《公
司章程》关于监事会会议提前通知时限的规定。会议应出席监事 3 人,实际出席
监事 3 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孙启发先生主持,
召开及决策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召开合法有效。会议经参会监事书面表决,审议
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
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有关规定,公司结合实际情况与上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逐项自查后,
认为公司各项条件满足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具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表决结果: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
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定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以下简称“本
次发行”),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
下简称“可转债”)。该可转债及未来转换的 A 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表决结果: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二)发行规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
本次发行可转债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80,000.00 万元(含本数),具体
发行数额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表决结果: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三)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行。
  表决结果: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四)债券期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可转债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安排,
结合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发行规模及公司未来的经营和财务等情况,本次发行可转
债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 6 年。
  表决结果: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五)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由
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
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表决结果: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六)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未转股的可转换
公司债券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
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
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的当年票面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
首日。
  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
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
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
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
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
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
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
  表决结果: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七)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顺延期
间不另付息)。可转债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
公司股东。
  表决结果: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八)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
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
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转股价格由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
士根据股东会授权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
商确定。
  其中,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
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
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
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将按下述公式进
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 为调整后转股价,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 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
并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
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
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
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减资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
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
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
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
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表决结果: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九)转股价格的向下修正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
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
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
东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
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
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
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
盘价格计算。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
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
股期间(如需)等。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
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且为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
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表决结果: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十)转股股数确定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 Q 的计算方式为:
  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Q 为可转债的转股数量;V 为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
金额;P 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
  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一股的整数倍。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
的可转债票面余额,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
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债的票面余额及其所对
应的当期应计利息,按照四舍五入原则精确到 0.01 元。
  表决结果: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十一)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
具体赎回价格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
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
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 A 股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
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或本次发
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 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
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
盘价格计算。
  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
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表决结果: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十二)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
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
(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
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
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
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
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
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
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
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
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
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
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本次
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表决结果: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十三)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 A 股股票享有与原 A 股股票同等的权
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债转股
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表决结果: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十四)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可转债的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与保荐
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
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表决结果: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十五)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公司原 A 股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优先配
售权。向原 A 股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比例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
根据发行时具体情况确定,并在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
  原 A 股股东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和原 A 股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采用网
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和/或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
方式进行,余额由承销商包销。具体发行方式由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
授权人士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表决结果: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十六)债券持有人和债券持有人会议
  (1)可转债持有人的权利:
  ①依照其所持有的可转债数额享有《募集说明书》约定利息;
  ②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可转换债券转为公司 A 股股票;
  ③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④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本次可转债;
  ⑤依照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⑥按照《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⑦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
行使表决权;
  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可转债持有人的义务
  ①遵守公司发行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②依其所认购的本次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③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④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本
次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⑤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本次可转换债券存续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
决议方式进行决策:
  (1)当公司提出变更《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方案时,对是否同意公司的建
议作出决议,但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作出决议同意公司不支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变更本次债券利率和期限、取消《募集说明书》中的赎回或回售条款等;
  (2)当公司未能按期支付可转债本息时,对是否同意相关解决方案作出决
议,对是否通过诉讼等程序强制公司和担保人(如有)偿还债券本息作出决议,
对是否参与公司的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作出决议;
  (3)当公司减资(因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履行业绩承诺回购股
份导致的减资,以及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须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
外)、合并、分立、解散、重整或者申请破产时,对是否接受公司提出的建议,
以及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方案作出决议;
  (4)当担保人(如有)或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时,对行使债
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5)当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
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6)对变更、解聘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变更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作出决
议;
  (7)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本规则的修改作出决议;
  (8)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的
其他情形。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拟修改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规则;
  (3)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4)公司未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5)公司发生减资(因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履行业绩承诺回购
股份导致的减资,以及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须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
外)、合并、分立、被托管、解散、重整、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6)担保人(如有)或担保物(如有)或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7)受托管理人、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 10%以上未偿
还债券面值的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8)公司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 导致公司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
定性,需要依法采取行动;
  (9)公司提出债务重组方案的;
  (10)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1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本规则的规定,
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董事会提议;
  (2)债券受托管理人;
  (3)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 10%以上的债券持有
人书面提议;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表决结果: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十七)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80,000.00
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合计                93,898.65        80,000.00
     在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内,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进度、资金需
求等实际情况,对相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入顺序和具体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可以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
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募集资金到位后,若扣除发行费用后的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筹资金或其他
融资方式解决。
     表决结果: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十八)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不提供担保。
     表决结果: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十九)评级事项
     公司将聘请具有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出具资信评级报
告。资信评级机构在债券存续期内每年至少公告一次跟踪评级报告。
     表决结果: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二十)募集资金管理及存放账户
     公司已建立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将
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将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确
定,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开户信息。
     表决结果: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二十一)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方案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发行方案通过股东会审议
之日起计算。
     表决结果: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鉴于公司拟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起草了《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预案》。
  表决结果: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
报告的议案》
  鉴于公司拟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对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项目合理性等进行了论证分析并编制了《河北华通
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表决结果: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论证
分析报告》。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
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鉴于公司拟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对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
了分析讨论,并编制了《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表决结果: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
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的规定》等规定,公司编制了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的《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
该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进行了鉴证,并出具《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5]第 ZB11720 号)。
  表决结果: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河北华通线
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
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分析并
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同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
  表决结果: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
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85)。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
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为规范公司可转债持有人会议的组织和行为,界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义
务,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公司制定了《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表决结果: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5 年-2027 年)
的议案》
   为了进一步明确及完善公司对股东分红回报的原则和决策机制,增强利润分
配决策机制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的利润分配进行监督,切实保
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综合考虑企业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
等因素制定了《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2025 年-2027 年)》。
   表决结果: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5 年-2027
年)》。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第二个解
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根据《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2022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非特别授予部分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30%。本次暂缓授予部分
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7 月 3 日,限制性股票登记日为 2023 年 9 月 25 日,截至目
前暂缓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已经届满且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对 2 名激
励对象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 3 万股股票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表决结果: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
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暨上市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87)。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取消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公司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同时拟对
《公司章程》相关章节和条款进行修订。
  表决结果: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
理制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89)。
  特此公告。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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