悦达投资: 悦达投资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14 00:0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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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悦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
司治理机构,根据《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提
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 人员的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
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
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
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提名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资料
搜集、整理,初选名单的提出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
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
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
名委员会的建议,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
选择程序和任期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
施。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由提名工作组在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后,形成书面材料,报提名委员会审
议;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外部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验、全部
兼职等情况,应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
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
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的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
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
主持。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
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
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须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
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部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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