锋龙股份: 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2025年10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14 00: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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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增强董事会的独立监督职能,提高董事
会监督的专业化水平,规范公司的内部控制,提高公司外部审计的独立性和公司
管理的透明度,保护股东利益,提高公司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
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
中三分之二的成员必须为公司独立董事,且独立董事中必须有符合有关规定的会
计专业人士。非独立董事成员同样应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或相关专业知识或工
作背景。审计委员会成员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作为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担任,
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成员代其履行职责;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成员代其履行职责时,任何一名
成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成员履行审计委
员会召集人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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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的情形;
  (三)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
背景;
  (五)遵守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积极
开展工作;
  (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
计委员会成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成员任期届满可以连任。期间如有成员不
再担任公司董事或其他相应职务,自动失去成员资格。为使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
成符合本制度的要求,董事会应根据本制度及时补足成员人数。在董事会根据本
制度及时补足成员人数之前,原成员仍按本制度履行相关职权。
  第七条 审计部为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日常联络和
会议组织工作。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
成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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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委托的其他事宜。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
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
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
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的,或者保荐人、
独立财务顾问、外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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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予以披露。
  公司根据前款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在公告中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存在的
重大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
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
其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
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应当由委员会召集人履行的其他职责。委员会召集人因故不能履行职
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会其他成员代行其职权。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职,维护公司利益;
  (二)除法律规定或经股东会、董事会同意以外,不得披露公司秘密;
  (三)对向董事会提交或出具文件的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对本制度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审计委
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制
度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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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执行任务需要时,有权聘请独立咨询顾问、法律顾
问和其他顾问,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公司必须提供审计委员会认为合适的财务
和资金保证,用以支付会计师事务所提供财务审计服务和审计、审阅以及验证等
相关服务的报酬及审计委员会聘请的各种顾问的报酬。
  公司须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
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
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建议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
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根据审计委员
会工作需要提供公司有关方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三)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四)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查报告;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
工作计划和报告等;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
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三日以邮件、传真或者电话方式通知全体审计
委员会成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
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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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一条 会议的出席
  (一)审计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含三分之二)出席方可举行;公
司董事可以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但非成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二)审计委员会会议由成员亲自出席。成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的,
可以授权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但该授权的成员应该对会
议审议的事项有明确的书面授权意见。
  (三)审计委员会成员既不能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会
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审计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
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成员职务。
  第二十二条 议案的审议
  (一)审计委员会审议会议议题时可采用自由发言的形式进行讨论。
  (二)审计委员会如认为有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
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审计委员会成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三)审计委员会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即全部议案
经所有与会成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第二十三条 议案的表决
  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成员
(包括未出席会议的成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审计委员会成员每人享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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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表决权。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有利害关系的,表决时应当回避,该项决议由没
有利害关系的成员过半数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 会议的决议
  审计委员会决议经与会成员签字后生效。出席会议的成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
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成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在保障成员充分表决意见的前提下,审计委员会决议可用传真方式作出。虽未召
开会议,但由所有成员签字同意后形成的书面决议,与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决
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五条 会议的记录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并及时将会议记录报送董事会办公室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
年。
  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成员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成员(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成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当载明赞成、反对或弃
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或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至迟于会议决议生效之次
日,将会议决议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通报。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八条 经董事会同意,审计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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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成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亦不得利用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或他人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
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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