锋龙股份: 战略决策委员会工作制度(2025年10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14 00:0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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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决策委员会工作制度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决策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
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
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 2 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战略决策委员会成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
满的情形;
   (三)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企业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决策委员会工作制度
   (五)遵守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积
极开展工作;
   (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成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成员资格。为使战略决策
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符合本制度的要求,董事会应根据本制度及时补足成员人数。
在董事会根据本制度及时补足成员人数之前,原成员仍按本制度履行相关职权。
   第七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
组组长,另设副组长 1-2 名。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
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决策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
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
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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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决策委员会提交
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
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按需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
成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战略决策委员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
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召集
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成员(独立董事)主持。
   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三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成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由成员亲自出席。成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
议的,可以授权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但该授权的成员应
该对会议审议的事项有明确的书面授权意见。
   战略决策委员会成员既不能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会
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战略决策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
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成员职务。
   第十五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
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必要时
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战略决策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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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十九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成员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成员(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成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当载明赞成、反对或
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上
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成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
章程》等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上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等规定执行,并立即进行修订,报董事会审议后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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