锋龙股份: 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14 00:02:27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运
作程序,确保董事会依法运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进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
行使《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赋予的职权。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向其报告工作,
在股东会闭会期间管理公司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
其他职权。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决策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和调整现有委员会。专
门委员会,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独
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且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不得担任审计委员会委
员。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
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六条 在股东会的授权范围内,董事会有权决定下列内容的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重大
事项及重要合同的审批:
  (一)对外投资及资产处置权限:公司在十二个月内的对外投资项目,或者
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等交易累计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
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的,经董事会通过后执行;但单次交易金
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五千万元的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重大合同审批权限:单笔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30%以
下的借贷、购销等重大经营合同的审批,对外担保合同除外。若公司就一项交易
需签订多个合同,则该多个合同累计金额不超过前述比例。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三)关联交易审批权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单次关联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协议,以及公司与关联方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方在连续 12 个月内达
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符合上述条件的关联交易,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四)对外担保权限:除需按照《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应由股东会审
议批准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资产抵押的审批权限依照对外担保的权限执行。
  公司以资产对外提供担保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独立董事 2/3 以上同意,或者经股东会批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不得对
外提供担保;
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的批准权限以债务本金金额乘以参股比例后按前款规定的标准决定。
  (五)融资借款
  公司在一年内融资借款金额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的,
经董事会通过后执行。公司以自有资产为上述融资借款提供抵押、质押等担保的,
参照融资借款决策权限执行。
  董事会履行以上(一)至(五)项权限时,还需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的其他相关规定。
  对超过上述董事会决策权限的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
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六)对外捐赠
  第七条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四)在董事会闭会期间决定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10%以下
的主营业务投资、资产处置(包括资产出售或购买、出租与租入、抵押与质押以
及资产核销和其他资产处置)、重大经营合同(包括借贷、购销合同,但不包括
对外担保合同)的审批;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0.5%以下的关联
交易的审批;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5%以下的非主营业务投资(包
括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房地产、委托经营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投资)的审批;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第九条 董事会每年定期召开两次会议(每年半年度结束后 2 个月内及每年
度结束后 4 个月内召开),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以专人送出、传
真、电子邮件、邮寄等方式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十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会议。
  第十一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5 日前以专人送出、传真、
电子邮件、邮寄等方式书面通知全体董事。有紧急事项的情况下,公司召开临时
董事会会议可不受前述会议通知时间的限制,但会议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
明。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三条 董事会应向所有董事提供足够的资料。董事会召开会议应在发出
会议通知的同时,将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资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
数据送达所有董事。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
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
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 1 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会议、
视频会议、传真、数据电文、信函等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
字。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
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明
确对每一事项所持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1 名董事不得在 1
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 2 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亦未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
的情况。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
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
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不能亲自出席会议需要委托其他董事时,只能委托其他
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为保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独立董事不接受除独立董事之外
其他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
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
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妥善保管会议文件,在会议有关决议内容对外正式披
露前,对会议文件和会议审议的全部内容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章 董事会议事程序
  第二十条 议案的提出:
  (一)投资决策议案:董事会委托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拟订公司投资方案,
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人事任免议案:根据董事会、总经理在各自职权范围内提出的人事任
免提名,由公司人事部门和提名委员会考核,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利润分配议案:董事会委托总经理组织人员拟订公司盈余分配和亏损
弥补等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其他重大事项有关议案:董事会对于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会授权的其他需由董事会表决的公司重大事项,组织相关人员进行
认真分析研究,形成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议案的审议:
  (一)董事会本着诚信敬业、实事求是、科学严谨的精神,在对议案内容进
行全面、深入的了解分析的基础上进行审议,必要时,可以向有关专家进行咨询,
所发生的费用由公司负担。
  (二)独立董事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重大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
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二条 形成决议:
  (—)董事会决议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二)除《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有特殊约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决议事项
经董事会 1/2 以上董事同意方可通过。
  (三)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
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
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
以免除责任。
  (四)根据决议不同内容,董事会安排相应的执行人员按相关执行程序执行。
  (五)依照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董事会审议
的事项涉及关联董事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但可以
出席董事会会议,并可以向董事会阐明其观点;同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
事代为行使表决权;关联董事也不得委托非关联董事就关联事项代理表决。
  董事会对与董事有关联关系的事项作出决议时,该董事会会议须由过半数的
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
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
议。
  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为公司关联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
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董事人数和姓名、缺席的理由和
受托董事姓名、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以及有关董事反对或者弃权的理由等。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会议记录
  (一)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
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
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
期限不少于 10 年。
  (二)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完整、真实。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锋龙股份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较差,盈利能力较差,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