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名称: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亚太药业
股票代码:002370
信息披露义务人:宁波富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海曙区长春路 2 号 4、5 楼
通讯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188 号富邦中心 D 座 25 楼
一致行动人:上海汉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 152 号 1115 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通讯地址: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 152 号 1115 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5 年 10 月 13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二、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拥有
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
露义务人没有通过其他任何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拥
有权益的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
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
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
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
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本次股份转让事项尚需交易双方按照协议约定严格履行相关义务,并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审核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办理相关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前述事项能否最终落实及落实的时间尚存
在不确定性,如前述事项无法落实完成,可能最终导致本次权益变动事项发生终
止等风险,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宁波富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一致行动人 指 上海汉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亚太药业 指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一 指 浙江星浩控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甲方二 指 浙江星宸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乙方一 指 宁波富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二 指 上海汉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甲方、受让方 指 甲方一、甲方二的合称
乙方、转让方 指 乙方一、乙方二的合称
富邦集团 指 宁波富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汉贵 指 上海汉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股权转让协议》 指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乙方将其持有的 108,945,566 股上市公司股份(占《股权
转让协议》签署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14.61%,其中:乙
方一拟转让 89,420,000 股上市公司股份,占上市公司股
本次权益变动 指
份总数的 11.99%;乙方二拟转让 19,525,566 股上市公司
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2.62%)以协议转让方式转
让给甲方
本报告书 指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格式准则第 15 号》 指
—权益变动报告书》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注:本报告书涉及数据的尾数差异或不符系四舍五入所致。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宁波富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宋汉平
注册资本 27,000 万元
注册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长春路 2 号 4、5 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200736980662W
营业期限 长期
工业实业投资,商业实业投资;金属材料、建材、日用品、五金交
电、化工产品、机械设备、电子产品、汽车配件、工艺品、文体用
经营范围
品的批发、零售;物业服务;自有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 宋汉平
通讯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188 号富邦中心 D 座 25 楼
股东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主要负责人情况:
姓名 性别 国籍 职务 长期居住地 境外居留权
宋汉平 男 中国 董事长 宁波 无
宋凌杰 男 中国香港 董事、总经理 宁波 无
黄小明 男 中国 董事 宁波 无
陈炜 男 中国 董事 宁波 无
傅才 男 中国 董事 宁波 无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宋凌杰先生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长,黄小明先生在上
市公司担任董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或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
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亚太药业外,富邦集团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
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股票简称 上市地 证券代码 持股比例 主要经营范围
从事有色金属材料加工
宁波富邦精 及销售业务,业务板块涵
业集团股份 宁波富邦 上交所 600768 37.25% 盖电接触产品、铝型材加
有限公司 工及铝铸棒等产品的贸
易业务
二、一致行动人上海汉贵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上海汉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 陈炜
注册资本 3,000 万元
注册地址 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 152 号 1115 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230MA1JX66272
营业期限 2016-02-04 至 2026-02-03
投资管理、咨询,实业投资资产管理,企业管理咨询,市场信息咨询
与调查(不得从事社会调查、社会调研、民意调查、民意测验),法
经营范围 律咨询,财务咨询(不得从事代理记账),知识产权代理,房地产营
销策划,市场营销策划。【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 宁波汉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 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 152 号 1115 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股东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主要负责人情况:
姓名 性别 国籍 职务 长期居住地 境外居留权
陈炜 男 中国 执行董事 宁波 无
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富邦集团,一致行动人上海汉贵,均属于同一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投
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而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二)一致行动人在境内或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
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
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和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自身经营需要。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 12 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已拥有权益的
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未来 12 个月
内增加或减少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协议转让。2025 年 10 月 13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
致行动人作为转让方与受让方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减持
持有的亚太药业 108,945,566 股股份,占亚太药业总股本的 14.61%。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富邦集团持有上市公司 89,420,000 股股
份,持股比例为 11.99%,一致行动人上海汉贵持有上市公司 19,525,566 股股份,
持股比例为 2.62%。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富邦集团及上海汉贵不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二、《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份转让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一:浙江星浩控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甲方二:浙江星宸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乙方一:宁波富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二:上海汉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本协议中,甲方一、甲方二合称“受让方”或“甲方”,乙方一、乙方二合称“转
让方”或“乙方”,甲方、乙方单独称为“一方”,合称“双方”或“各方”,视文义要求而
定。
......
目标公司 108,945,566 股股份,占目标公司总股本的 14.61%,受让方同意受让该等
标的股份。其中甲方一受让乙方一持有的目标公司 60,525,314 股股份;甲方二受让
乙方一、乙方二分别持有的目标公司 28,894,686 股股份、19,525,566 股股份。
和承担。交割完成后,甲方一成为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甲方二为甲方一的一致
行动人。此外,甲方二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 48,420,252 股股份的全部表决权委托给
甲方一。
日前一交易日目标公司股票收盘价的 90%。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为 90,000 万元,
其中甲方一应支付给乙方一的转让价款为 50,000 万元;甲方二应支付给乙方一、
乙方二的转让价款分别为 23,869.92 万元、16,130.08 万元。
双方确认,不会因目标公司的二级市场股价的波动等因素调整标的股份转让
价款总额。为避免疑义,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标的股份交割日止的期间内,目
标公司因送股、公积金转增、配股等原因发生股份数量变动的,转让方向受让方
转让的股份数量及每股转让价格应根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除权除息规则同时
作相应调整,但合计转让价款 90,000 万元不变。
全部满足或得到受让方豁免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共管账户支付转让价
款的 10%,即 9,000 万元。
到受让方豁免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向转让方累计支付转让价款总额的
到受让方豁免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转让价款总额的 40%,
即 36,000 万元。
到受让方豁免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转让价款总额的 10%,
即 9,000 万元。
到受让方豁免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转让价款总额的 10%,
即 9,000 万元。
方根据本协议支付完毕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
(1)标的股份不存在影响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地位认定的质押、查封、冻结
等事项;
(2)目标公司无构成影响本次交易的重大不利变化及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在第 3.3.1 条约定的支付条件全部满足之当日,转让方应以电邮形式或受让方
同意的其他方式向受让方出具书面付款提示函,确认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
条件已全部得到满足。
方根据本协议支付完毕第二期股份转让价款:
(1)本协议第 3.3.1 条约定的支付条件已经实现且于第二次股份转让价款支付
之日仍然满足;
(2)本次股份转让取得深交所审核确认并出具合规确认函;
(3)转让方在本协议中约定的义务和作出的承诺得到有效遵守或履行。
在第 3.3.2 条约定的支付条件全部满足之当日,转让方应以电邮形式或受让方
同意的其他方式向受让方出具书面付款提示函,确认第二期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
条件已全部得到满足。
方根据本协议支付完毕第三期股份转让价款:
(1)本协议第 3.3.2 条约定的支付条件已经实现且于第三次股份转让价款支付
之日仍然满足;
(2)本次股份转让取得深圳中登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文件,且完成
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受让方名下手续。
在第 3.3.3 条约定的支付条件全部满足之当日,转让方应以电邮形式或受让方
同意的其他方式向受让方出具书面付款提示函,确认第三期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
条件已全部得到满足。
方根据本协议支付完毕第四期股份转让价款:
(1)本协议第 3.3.3 条约定的支付条件已经实现且于第四次股份转让价款支付
之日仍然满足;
(2)在甲方按期支付完毕第三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前提下,乙方应自标的
股份完成过户登记手续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协助甲方完成目标公司董事会改组。
在第 3.3.4 条约定的支付条件全部满足之当日,转让方应以电邮形式或受让方
同意的其他方式向受让方出具书面付款提示函,确认第四期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
条件已全部得到满足。
据本协议支付第五期股份转让价款:
(1)本协议第 3.3.4 条约定的先决条件已经实现且于第五次股份转让价款支付
之日仍然满足;
(2)上市公司的 2025 年度报告已依深交所的规定按期披露完成;
(3)乙方承诺目标公司 2025 年主营业务收入(指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
务收入、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以目标公司年审机构的审计结果为准)不低于
(4)上市公司 2025 年度不存在触发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相关监管规定的被
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任何情形。
特别的,各方确认,就前述第(3)项先决条件的成就及满足,如乙方未能完
成业绩承诺的,则按照本协议第 12.7 条约定执行。
在第 3.3.5 条约定的支付条件全部满足当日,转让方应以电邮形式或受让方同
意的其他方式向受让方出具书面付款提示函,确认第五期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条
件已全部得到满足。
理层完成目标公司如下接管手续(“交接手续”):(1)目标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
全部印章(包括公章、财务章、合同章及全部银行账户预留印鉴);(2)全部银
行账户(包括基本户、一般户、社会保险费账户以及各账户的账号、密码、网银
盾等);(3)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4)财务系统管理账号及权限;(5)受让
方要求的其他交接手续。
同向深圳中登公司申请办理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于受让方 A 股证券账户的相关登
记手续。如因转让方、受让方任一方申请材料补正原因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完成申
请,双方应友好协商并按照深圳中登公司的要求及时补正材料。转让方承诺,在
深交所出具合规确认函后,应根据受让方的要求在合规确认函的有效期内将标的
股份过户登记至受让方名下。
股份转让有关的通知、公告、税费缴纳以及深交所的合规性确认等全部手续。转
让方应促使上市公司及时完成本次交易相关的信息披露,如因上市公司未及时履
行前述信息披露致使标的股份未能按照本协议 4.1 条的约定过户至甲方名下的,由
转让方承担受让方因股份延期交割受到的损失。
理制度,并按照与过去惯例相符的正常业务经营方式经营业务,乙方应最大限度
确保目标公司的资产及业务运营不出现重大不利变化。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未
经甲方事先同意,乙方应确保目标公司在过渡期内不会发生下列情况:
(1)目标公司账面资金总额低于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的账面资金总额(因
正常生产经营导致的波动除外),转让方应保持目标公司财务状况稳定,不出现
任何重大不利变化或资金受限情形。
(2)除目标公司原已签署的主营业务相关合同正常继续履行和续签外,订立
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重大合同,或金额虽未达到前述标准,但受让方认为重要的
合同/协议。
(3)为目标公司现有或新增项目或事项增加或承诺增加资本支出。进行对外
投资,进行解散、清算、转让或注销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或提交破产申请;
或向第三方提供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借款或担保(目标公司合并报告范围内企业
除外)。
(4)改变目标公司的主营业务模式,中止或终止目标公司现有主营业务,或
对现有主营业务作出重大变更,或新增开展现有主营业务以外的业务。从事任何
可能导致目标公司主营业务及核心产品相关的现有许可、资质、认证、评价等发
生变更或无效、失效、被撤销的行为。
(5)除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已公告披露的外,增加或者减少目标公司股本,筹
划或进行任何吸收合并、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重大业务/资产重组、重组或其他非
常规业务交易计划、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可转换债券,或设定其他认股权
利等稀释受让方可获得的标的股份占比的行为。
(6)实施主动减免或放弃目标公司对他人的任何债权、追偿权以及其他财产
性权利的行为。出售、转让、捐赠、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目标公司单项
价值(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孰高,下同)超过 100 万元的资产(含无形资产),
或者对单项价值超过 100 万元的资产设置任何权利限制或权利负担(基于目标公
司及下属子公司融资需要实施担保的除外)。
(7)变更或调整目标公司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因监管规则变化而必
须调整的除外),增加前述人员的薪酬,或者与前述人员签署离职补偿协议或作
出类似安排。
(8)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会计准则或监管要求的变更除外)。
(9)其他可能导致目标公司遭受重大不利影响的相关事项。
(1)乙方及其关联方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任何其他第三方就乙方转让目标
公司股份相关事宜达成任何书面的协议。
(2)从事任何导致标的股份占目标公司股份的比例降低或者可能降低的行为。
(3)新增股票质押,或在标的股份上新增设置任何权利限制或权利负担。
(4)未按照目标公司章程要求或相关监管规定对目标公司进行运营管理。
(1)按照本协议及有关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受让方提供完成本次交易所
需的应由转让方提供的各种资料和文件。
(2)转让方应就本协议项下的本次股份转让,依照中国法律规定按时、足额
缴纳本次股份转让涉及的应由转让方缴纳的税费。若因转让方未足额及时缴纳税
款产生的处罚、滞纳金等相关责任概由转让方承担。如受让方因此代为缴纳或受
到处罚的,转让方应当向受让方予以全额补偿或赔偿。
(3)受让方第三期转让价款支付后,受让方有权改组目标公司董事会,于标
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手续且受让方支付完毕第三期转让价款之日起 3 日内,上市
公司应发出改组公司董事会的股东大会通知(但如因受让方推荐人员不符合中国
证监会及深交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关于董事及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条件而导致迟延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不视为转让方责任)。
(4)交割日后,转让方应根据受让方的要求,协助进行上市公司相关岗位及
人员调整(如需)。
(5)转让方对在其实际控制期间内目标公司在交割日前已经存在或发生的,
包括但不限于目标公司应履行上市公司披露义务进行披露而未披露导致的罚款、
未计入目标公司资产负债表的或有负债(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借款、民间借贷等)、
索赔责任、对第三方担保产生的担保债务等承担责任,该等债务在交割完成后需
要目标公司承担给付义务的,由转让方进行承担。
(6)转让方应在任何导致或可能导致本协议无法实现或对本次股份转让发生
重大不利变化的事件,或者导致或可能导致转让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陈述或保
证成为不准确、不完整或不真实的事件或情形发生后,立即将该等事件或情形完
整地通知受让方。
(7)在协议生效日到交割日期间,转让方保证目标公司的商业、经营或财务
状况不会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8)转让方应就目标公司 2025 年度应收账款余额和净利润指标(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向受让方作出书面承诺,即目标公司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应收账
款余额不得高于 14,000 万元,并确保 2026 年 4 月 25 日前 2025 年度期末的应收账
款回收超过 70%,且坏账率不超过 3%,2025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下限
为亏损 7,000 万元。
(9)目标公司正在履行的采购合同、销售合同、委托研发合同及其他重大债
权债务不会因本次交易而发生任何重大不利变化或调整、修改、补充等情形。如
有,转让方应积极协助目标公司妥善解决,确保不会因本次交易对目标公司的业
务开展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10)本协议约定的由转让方履行的其他义务。
(1)按本协议约定时间和方式向转让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2)向转让方提供为完成标的股份转让所需的应由受让方提供的各种资料、
文件,并签署完成标的股份转让所必需的各种文件。
(3)与转让方共同办理合规确认及交割所需的审批、登记及信息披露手续。
(4)受让方应在任何导致或可能导致本协议无法实现或对其按约定时间支付
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产生实质影响的事件,或者导致或可能导致受让方在本协议项
下的任何陈述或保证成为不准确、不完整或不真实的事件或情形发生后,立即将
该等事件或情形完整地通知转让方。
(5)2025 年度定期报告公告前,受让方应积极配合转让方就原业务经营事项
及相关工作推进。
(6)本协议约定的由受让方履行的其他义务。
......
行本协议项下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或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陈述、保
证或承诺导致本协议目的无法实现的,均构成其违约,应按照法律规定及本协议
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包括守约方为实现权利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
执行费等)。
每逾期一天,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相当于当期对应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五作为违
约金。
天时,受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转让方应足额退还受让方已支付的全部价款,
并向受让方返还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
率(LPR)所计算的利息。但因受让方未及时提供相关资料或提供资料不符合要求
导致申请提交延期的,不视为转让方违约。
公司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受让方有权单方面宣布终止本次股份受让,
而无需因此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如目标公司的账面资金总额出现相较于 2025 年 9 月 30 日的非
正常生产经营原因导致减少,或转让方及/或目标公司违反本协议约定,擅自转出、
挪用或不当处置资金的,整改完成前,受让方有权拒绝支付后续转让价款,且转
让方应向受让方支付前述资金总额的 20%作为违约金。
账款余额未达到本协议 6.1 条第(8)项约定比例即 70%的,则未收回的部分将调
减考核业绩承诺的计算值(即,如经审计实际实现的主营业务收入为 36,500 万元,
未收回的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应收账款余额为 1,000 万元,则视为转让方完
成的业绩承诺为 35,500 万元);如目标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亏损超
过 6.1 条第(8)项约定金额的,则转让方应自 2025 年度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 30
日内向目标公司补足差额(即,如经审计实际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
润亏损为 7,100 万元,则转让方应补足差额 100 万元)。
股票简称未被冠以*ST 字样的,即目标公司 2025 年度经审计的主营业务收入低于
目标公司股票简称被冠以*ST 字样的,转让方应按主营业务收入差额的 70%向受
让方履行补偿义务(即,如经审计实际实现的或调减业绩承诺考核值后的主营业
务收入为 35,000 万元,则转让方应向受让方支付的补偿款=1,000 万元*70%)。受
让方有权直接在应支付的第五期股份转让价款中扣除前述补偿款,并将扣除补偿
款后的剩余价款按照第 3.2.5 条、3.3.5 条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转让方应根据受让方及聚焦上市公司主营业务
要求,优化上市公司资产结构,剥离或处置相关低效资产。若因目标公司(1)未
根据本次交易的目的和要求完成低效资产剥离或处置的;及/或(2)于交割日之前
转让方实际控制项下的任何违法违规原因导致受让方或目标公司遭受任何实际经
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财产损失、违约金、赔偿金、诉讼费、律师费等为追
偿损失产生的合理费用),转让方应在收到受让方或目标公司出具的书面通知之
日起 30 日内足额补偿受让方或目标公司遭受的全部实际经济损失。乙方确认,截
至本协议签署日,目标公司符合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重大资产重组的
相关条件和要求,不会因目标公司(含下属子公司)的财务数据、信息披露等规
范事项对目标公司实施前述资本运作造成实质性障碍。
为免疑义,本条项下的赔偿或补偿金额按照受让方或目标公司的实际损失计
算,如无法计算实际损失金额的,则应按照本次交易价款总额的 10%计算。
目标公
司受到的相关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应于收到甲方或者目标公司通知之日起 30 日
内赔付完毕。
期应付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延期违约金,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延迟的
除外;任何一期转让价款延期支付超过 10 个工作日的,双方应友好协商,10 个工
作日内协商不成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如乙方选择解除本协议的,甲方应按
已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 15%支付违约金。
不成的,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同时,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已支付股份转让
价款的 15%作为违约金;如守约方主张解除协议时,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及税费
均由违约方承担。
一日,应按照共管账户金额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延期违约金。
直至弥补对方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本款所约定之违约金及损失赔付形式均为现
金支付。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所涉股份不存在质押、查封或冻结等任
何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四、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程序
本次股份转让事项尚需交易双方按照协议约定严格履行相关义务,并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审核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办理相关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前述事项能否最终落实及落实的时间尚存在不
确定性,如前述事项无法落实完成,可能最终导致本次权益变动事项发生终止等
风险,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 6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不
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
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二、查阅地点
本报告书全文及备查文件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单位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宁波富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宋汉平
日期:2025 年 10 月 13 日
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单位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致行动人:上海汉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炜
日期:2025 年 10 月 13 日
附表:
基本情况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
上市公司名称 上市公司所在地 浙江绍兴
司
股票简称 亚太药业 股票代码 002370
宁波富邦控股集团有限公 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 息 披露 义 务 人
司,上海汉贵投资管理有 及一致行动人注 浙江宁波、上海
及一致行动人
限公司(一致行动人) 册地
拥 有 权益 的 股 份 □增加 减少 □不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无□
数量变化
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信 息 披露 义 务 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 否 为上 市 公 司 是 否 □ 是否为上市公司 是□ 否
第一大股东 实际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权益变动方式(可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多选)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赠与□
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宁波富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信 息 披露 义 务 人
持股数量: 8942 万股
及 一 致行 动 人 披
持股比例: 11.99%
露 前 拥有 权 益 的
一致行动人:上海汉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股 份 数量 及 占 上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市 公 司已 发 行 股
持股数量: 1952.5566 万股
份比例
持股比例: 2.62%
信息披露义务人:宁波富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
变动数量: 8942 万股
变动后数量: 0 股
本次权益变动后,
变动比例: 11.99%
信 息 披露 义 务 人
变动后比例:0%
及 一 致行 动 人 拥
一致行动人:上海汉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有 权 益的 股 份 数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
量及变动比例
变动数量:1952.5566 万股
变动后数量: 0 股
变动比例: 2.62%
变动后比例:0%
信 息 披露 义 务 人
是否拟于未来 12 是 □ 否
个月内继续增持
信 息 披露 义 务 人
在此前 6 个月是
否 在 二级 市 场 买 是 □ 否
卖 该 上市 公 司 股
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 股 股东 或 实 际
控 制 人减 持 时 是
否 存 在侵 害 上 市 是 □ 否
公 司 和股 东 权 益
的问题
控 股 股东 或 实 际
控 制 人减 持 时 是
否 存 在未 清 偿 其
是 □ 否
对公司的负债,未
解 除 公司 为 其 负
债提供的担保,或
者 损 害公 司 利 益
的其他情形
本 次 权益 变 动 是
是 否 □
否需取得批准
是否已得到批准 是 □ 否
(此页无正文,仅为《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
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宁波富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宋汉平
日期:2025 年 10 月 13 日
(此页无正文,仅为《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
签署页)
一致行动人:上海汉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炜
日期:2025 年 10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