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瑶健康: 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13 20:0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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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建立公司与投资
者特别是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的良好沟通平台,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
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和谐的
良性互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
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注意尚未公开的信息和内部信息的
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的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
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建立形成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并获得认同与支持;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投资服务理念;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与工作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包括: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相关机构。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六)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七)公司文化建设;
  (八)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九)公司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时努力提高信息披露
的有效性。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
              《证券时报》和《中国证券报》是公司指定的
信息披露报纸,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应当于第一时间在上述指定报纸和网
站公布。
  公司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的重大信息不得先于上述指定报纸和网站,不得以
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董事
会秘书处要及时关注媒体对公司生产经营等情况的报道,公司其他部门在知悉公
司相关媒体报道时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处反馈,从而预防、并在必要时能积极
采取措施消除重大突发危机事件的媒体负面影响。
的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供投资者查阅。
  (二)公司应保证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
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
和反馈相关信息。
  (三)公司在召开股东会时,除现场会议外,可以积极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
方式。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以及发言、提问提供便利,为投资者与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四)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及时发布和更新公司的定期报告和
临时公告以及公司股票的即时行情。在公司网站提供通过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
等方式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
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
公告。
  (五)公司可以根据计划安排,邀请或接受投资者来公司进行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妥善
地安排参观、座谈活动。在接待投资者来访调研时,接待人员可就公司依法披露
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进行沟通,并回答有关问题听取相关
建议,但是不得披露未经公开的公司信息,同时注意避免投资者有机会得到公司
未公开的重要信息。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需通过电话等方式进
行预约,待公司受理同意后,电话通知来访人员具体的接待安排。董事会秘书处
将做好投资者来访调研的接待记录,并及时报送证券交易所。
  (六)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公司可视情况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
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
并回答有关问题听取相关建议。公司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与投资者进行沟通。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时,除按照上市
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说明会,
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
负责人及其他责任人应当参加说明会。在实施再融资计划时,公司可按有关规定
举行路演。参加投资者沟通会、业绩说明会和路演的有关人员不得在沟通中发布
尚未公开的公司重大信息。
  (七)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应当做好投资者档案管理,特别是做好股东名册的
保存管理工作,可以根据公司安排,定期或不定期的将定期报告和有关企业宣传
资料寄送给投资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有关工作人员在邮寄过程中不得
将未经公开的公司信息邮寄给投资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八) 公司应当主动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
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本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
的信息披露义务。
  (九)公司应当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尽快汇总发布投
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
包括以下内容:
  第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
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
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或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
拒不改正的,公司要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
的,要及时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
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进行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或学习。
  第十二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透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
息;不得做出可能误导投资者的过度宣传行为;不得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
期或承诺;公司不得有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第十三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
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
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
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
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
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
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
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四章   管理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
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管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
  第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它工作。
  第十七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它部门、
分公司、公司持股超过 50%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实
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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