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天鹅棉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印章管理制度
山东天鹅棉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印章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山东天鹅棉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印章管理制度
目 录
山东天鹅棉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印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天鹅棉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印章管理,
规范公司印章的制发、管理及使用,避免印章管理和使用中的不规范行为,有效
维护公司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部门印章的管理和使用,公司控股子公司印章管理参
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印章,包括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财务印鉴专
用章、合同专用章、部门印章、董事会印章等。
第三条 印章的适用范围
以公司名义出具的证明、函件及下发的各类内部文件,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各类协
议、合同等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等。
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等。
(子公司)财务部对外开具发票及其它财务凭证等。
司公章情形的各类协议、合同等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公司内部使用。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与启用
第四条 公司所有印章的刻制由公司办公室统一归口办理。因公司业务发
展需要申请部门印章时,由经办人填写“印章刻制申请表”,经规定的审批程序
后,由公司办公室根据具体规格要求统一安排刻制。
第五条 印章刻制的审批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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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批准。
出,分管副总审核,总经理批准。
批准。
第六条 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财务印鉴专用章等的刻制,必须符
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未经总经理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刻制公司各类印
章,擅自私刻上述印章或有意隐瞒、拒绝登记者,一经发现,将依据公司有关规
定追究其责任,由此造成一切损失和后果,由相关当事人承担。
第三章 印章管理
第七条 公司各类印章必须有专人保管。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由公
司办公室管理,并指定专人专柜保管;财务印鉴专用章在财务部存放并管理,由
部门负责人指定专人专柜保管;合同专用章分别在国内营销部、国际营销部存放
并管理,并指定专人保管;董事会印章由董事长授权证券部存放并管理,并指定
专人保管;部门章及其他印章由使用部门存放和管理,并指定专人保管。
第八条 从各类印章启用之时起,各领用部门和印章专管人员将无条件承
担该印章使用的一切责任,对因印章使用、保管不慎给公司权益造成损害的,应
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公司办公室负责印章的制发、改正、废止及检查等管理工作,制
订“印章管理登记表”并将拓具印模样本装订成册,以便管理。
第十条 印章专管人员因事、病、休假等原因不在岗位时,印章应由印章
专管人员直接上级代管,印章专管人员要向代管人员交接工作,交代用印时的注
意事项。
第十一条 印章专管人员离职或调动时,应及时上缴印章并办理印章的移交
手续后方可离职,不得将其所保管的印章私自转交他人。
第十二条 印章专管人员如将印章不慎遗失,应立即向主管领导报告,并上
报总经理,依法将遗失的印章公告作废。若印章出现损坏,印章保管人员应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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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刻制印章并报总经理审批。
第十三条 印章应及时清洗,确保清晰、端正。印章专管人员下班时应将其
保管的各类印章置于专用保险柜或保险箱内。
第四章 印章使用的审批
第十四条 印章使用实行事前审批制度,各部门如因业务需要使用印章,应
先通过线上方式或书面形式填写印鉴使用审批表,按以下权限批准后,连同需盖
章文件一并交印章专管人员用印。
项,必须经总经理或董事长批准,如涉及敏感信息等内容需经董事会秘书核准后
用印。
管人负责用印并登记。
需经财务总监审批后方可使用并登记。
息披露工作、会议用章等无须经过上述程序,由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审核批准
后用章并登记。
原则上各部门业务印章只可用于部门内部相关业务,不得对外使用。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用章需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
董事会秘书审核,经董事长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六条 印章专管人员要坚持原则,遵守保密规定,严格印章用印。未按
批准权限用印或用印件内容有误的,印章专管人员不予用印;经办人拒绝印章专
管人员审核用印内容的,印章专管人员可拒绝用印并报告有关领导处理。
第十七条 印章专管人员不得擅自用印,一经发现,严肃处理。由此造成民
事、经济、法律纠纷和后果的,由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印章一般不得携带外出使用,如遇特殊情况,需携带印章外
出,必须通过线上方式或书面形式填写“印章外带申请表”,并经分管副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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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室分管副总或总经理批准后,保管人员方可办理,否则不予办理。携带印章外
出必须二人同行,由部门负责人安排一名同行人与经办人一同前往。印章外携使
用时要始终保持两人同时在场,盖章时认真查看用印文件是否与业务内容一致,
并亲自盖章,不允许将印章交予他人使用。使用完毕后,应迅速归还印章保管者,
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九条 已盖章的文件若未使用,必须立即交回公司办公室销毁。
第二十条 公司印章保管或者使用出现异常的,公司印章保管人员应当及时
向董事会报告。
第五章 用印方法
第二十一条 公司印章应盖在文件正面或公司全称上,有日期的要骑年盖月,
印记要端正清晰,印章的名称与用印件的落款一致(代用章除外)。
第二十二条 介绍信、便函、授权委托书要有存根,并在落款和骑缝处一并
盖章。
第二十三条 原则上禁止填盖空白合同、协议、证明及介绍信。因工作特殊
确需开具时,须经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同意方可开具,并由印章管理人做好登记;
待工作结束后,必须及时向印章保管部门汇报开具手续的用途,未使用的必须立
即交回印章保管部门并做好登记。
第六章 印章的废止
第二十四条 印章丢失时应立即向公司负责人报告,并依法公告作废,重新
刻制。因遗失而依法公告作废的印章于公告日起即停用。
第二十五条 需启用新印章时,旧印章停止使用,公司办公室将停用的作废
章收回,应封存的予以切边或存入档案里封存,无须封存的则销毁。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若因违反本制度用印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者,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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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追究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依情节轻重,对责任者分别进行批评教育、处
分、经济赔偿直至解除劳动关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办公室,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