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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月
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关于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下
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对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临时股东
会”)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下称“《证券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
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临时股东会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
有关召开本次临时股东会的相关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本次临时股
东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真实、准确、
完整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
件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
披露,而无任何隐瞒、虚假或误导性陈述。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
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
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临时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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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必备文件
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见证律师现场列席会议并进行见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临时
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9 月 24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
召集本次临时股东会,本次临时股东会的会议议案已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
议决议通过;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2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和《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上刊登关于召开本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公告形
式在本次临时股东会召开 15 日前通知了全体股东,并充分披露了本次临时股东会
将审议的议案。
(2)经核查,上述公告载明了召开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股
权登记日、召开地点、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公司已按照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
(3)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1)公司本次临时股东会以现场与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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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0 月 13 日 09:15-15:00。公司本次临时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0 月 13 日下午 14:30 在洛阳市涧西区建设路 206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董
事长武汉琦主持。
(2)经查验,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开以公告形式于会议召开
告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3)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临时股东会召集人及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见证并核查,参加本次临时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
(1)
现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并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参加本次临时股东会
网络投票的股东。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合计 672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 2,972,388,39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4.9056%。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4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 2,948,307,60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64.3798%。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表明公司截至 2025 年 9 月 29 日下午收市时在册之股东
名称和姓名的《股东名册》,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有权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
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之外,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参
加了本次临时股东会现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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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网络投票
结果统计表,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
的股东 668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4,080,79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5258%。
司董事会召集了本次临时股东会。
符合《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临时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会议通知所列出的议案,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提出新的
议案。
的会议通知所列出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并由计票人与监票人
共同按照《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的清点、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传来的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网络投票
结果统计表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临时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方
式对本次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表决,并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
情况如下:
议 同意 反对 弃权
案
议案 占比 股份数 占比 股份数 占比
序 股份数(股)
号 (%) (股) (%) (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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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累积投票议案
关于取消监事
议 会并修订《公
案1 司章程》的议
案
议 关于增补董事
案2 的议案
关于修订《股
议
东会议事规 2,957,059,053 99.4842 15,041,742 0.5060 287,600 0.0098
案3
则》的议案
关于修订《董
议
事会议事规 2,957,218,203 99.4896 14,875,442 0.5004 294,750 0.0100
案4
则》的议案
关于修订《独
议
立董事工作制 2,957,169,453 99.4879 14,883,742 0.5007 335,200 0.0114
案5
度》的议案
关于修订《累
议
积投票制实施 2,957,014,253 99.4827 15,038,242 0.5059 335,900 0.0114
案6
细则》的议案
关于修订《未
来三年
议
(2024-2026)
案7 2,971,732,545 99.9779 312,850 0.0105 343,000 0.0116
股东回报规
划》的议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
临时股东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临时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