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加强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
板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
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
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
业板上市规则》、 规范运作指引和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
(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
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
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视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
公司股份按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圳证券交
易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
简称“登记结算公司”),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
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登记结算
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合并账户前,登记结算公司按相关规定对每个账户
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亲属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如因确认错误或反馈更正
信息不及时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均由公司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信息,
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其买卖
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
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并由登记结算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登记为有限售
条件的股份。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之日起的
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
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
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三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
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
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创业板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
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
风险。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
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
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
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
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
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
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
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
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
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
记结算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登记结算公司自动对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十九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
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
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离职信息。
自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信息之日起,离职人
员所持股份将按规定予以锁定。
自离职人员的离职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内,离职人员增持公司股份也将予
以锁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在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时,上述人员
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解除锁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
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等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
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申报。登记结算公司按照证券交易所
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未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核心技术人员、
销售人员、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进行锁定或前述人员自愿申请对所持本公司
股份进行锁定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申报。登记结算公司按照证券交易所确
定的锁定比例和限售时间锁定股份。
公司应在招股说明书或定期报告中及时披露上述人员股份锁定或解除限售
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首
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公告
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相关增持主体的姓名或者名称,已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
股本的比例;
(二)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的十二个月内已披露增持计划的实施完成
的情况(如有);
(三)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六个月的减持情况(如有);
(四)拟增持股份的目的;
(五)拟增持股份的数量或金额,明确下限或区间范围,且下限不得为零,
区间范围应当具备合理性,且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一倍;
(六)拟增持股份的价格前提(如有);
(七)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应结合敏感期等因素考虑可执行性,且自公告
披露之日起不得超过六个月;
(八)拟增持股份的方式;
(九)相关增持主体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十)增持股份是否存在锁定安排;
(十一)增持计划可能面临的不确定性风险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十二)相关增持主体限定了最低增持价格或股份数量的,应明确说明在发
生除权除息等事项时的调整方式;
(十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披露上述增持计划的,相关增持主体应当同时作出承诺,将在上述实施期限
内完成增持计划。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
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
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
二十五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
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
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
行为应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日常监管。
深圳证券交易所通过发出问询函、约见谈话等方式对上述人员持有本公司股
份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进行问询时,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非有关当事人
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非当事
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
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
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期
间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
究其相应责任;
(三)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买入
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知悉该等事项后,按照
《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四)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无论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
处理情况均应当予以完整地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
露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对涉嫌违法违规交易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登记结算公司可根据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