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
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按《公司章程》规定执行,任期届满未获
连任的,自股东会选举、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新董事,董事会聘任新高级管理人员
之日起或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另行确定的其他日期自动离任;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聘任的,在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前,原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第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
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独立董事辞任导致
董事会或者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独立董事中欠
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五条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自动离任。
第七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解任按照决议明确的日期生效,决议未
明确解任生效日期的,自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公司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
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辞任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除另有规定外,
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有关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九条 董事会可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自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第十条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公司将解
除其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其他内容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办理
第十一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应当与继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董
事会书面授权的移交负责人进行工作交接。工作交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其任职期
间内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等。
对正在处理的公司事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接手人员详细说明进展
情况、关键节点及后续安排,协助完成工作过渡。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存在尚未履行完毕且在离职后应当继
续履行的承诺的,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继续履行,并且遵守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对承诺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和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
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其对
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三年内仍然有效,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其他规定从其规定。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四条 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存在的其他未尽事宜,如涉及法
律纠纷、仲裁、重大业务遗留问题、潜在风险等,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
极配合公司调查、说明情况并妥善处理后续事宜。公司可视情况要求离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相关协议,明确其在相关事项中的已知信息、责任归属及后续
配合义务。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
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五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自离职而致使公
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
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和任期届满后六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十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法律、
行政法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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