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激励与约束机制,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积极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适用本制度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
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竞争力原则:公司提供的薪酬与市场同等职位收入水平相比有竞争力。
(二)按岗位确定薪酬原则:公司内部各岗位的薪酬体现各岗位对公司的价
值,体现“责、权、利”的统一。
(三)与绩效挂钩的原则。
(四)短期与长期激励相结合的原则。
(五)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制定公司董
事、高管人员的薪酬标准与方案;负责审查公司董事、高管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并
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1-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公司高管人员的薪酬;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
事的薪酬。
第三章 薪酬标准和支付方式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管人员的薪酬方案参照公司相同行业或相当规模并结
合公司经营绩效确定。董事、高管人员的薪酬实行年薪制,年薪包括基本工资、
绩效奖金、津贴等,其收入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扣并缴交。
第八条 董事的薪酬标准
(一)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职务并领取薪酬的董事,年薪按照职务与岗位
责任等级确定。公司董事兼任公司高管人员时,年薪方案上限以上述两者上限的
较高者确定。
(二)独立董事采取固定津贴的形式在公司领取报酬,每一年度的具体标准
由公司根据当年度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九条 公司高管人员年薪按照职务与岗位责任等级确定。公司经营目标与
高管人员的绩效挂钩。
对于公司引进高管人员或对公司有杰出贡献的高管人员,可由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适当参考引进高管人员原有的薪酬水平及高管人员对公司的贡献情
况另行拟订其薪酬方案。
第十条 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管人员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按
月平均发放,其中独立董事薪酬以年度进行支付。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管人员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
险及住房公积金按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办理,如另行规定的按另行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工资计算期间为每月1日到该月末最后一天,并按月准时发放。如
遇支付日为休假日时,则顺延或提前发放。
第十三条 下列各项费用可以从工资中直接扣除:
-2-
(一)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
(二)社会保险按比例需由个人支付的部分。
(三)向公司借取的到期未归还的借款。
第十四条 因公司计算错误或业务过失造成超额发放工资时,可以在下月工
资发放时直接扣除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五条 每年按照高管人员绩效考评,发放绩效奖金。
高管人员的个人绩效奖金与公司经营目标挂钩;完成公司年度经营目标后,
上述人员可在一定的额度范围内进行个人绩效奖金发放。
第十六条 董事、高管人员在任职期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其他法律法规禁止
的行为,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减少或没收其年薪,所得归公司所有。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总经理”“副总经理”与《公司法》中所称“经理”
“副经理”含义一致。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