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改善经营管理,促进内部各管理层行为
的合法性、合规性,为管理层正确决策提供可靠的信息和依据,不断提高企业运
营的效率及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
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及公司各项
规章制度,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审计部门运用审计方法对各中心及
下属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检查和监督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人员为保持和提高其专业胜任能力,掌握和运用相关新
知识、新技能和新法规所进行的学习与研究。公司审计部会同公司培训部,确定
后续教育的形式、内容,并组织开展内部审计人员的后续教育工作
第二章 审计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四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门。公司审计部门及内部审计人员职责是:
(1)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履行适应集团专
业化管理需要,健全内部经济监督、检查机制,保证集团财产的安全和经济活动
的合法性、真实性、效益性,为主要职责的内部审计制度;
(2) 监督集团各级成员公司、各职能中心、各管理部贯彻执行国家有关
政策、财经法律、法规、制度和财经纪律;
(3) 监督董事会决议及公司经营方针、政策、规章制度、计划和预算的
落实及执行情况;
(4) 对内部财会控制制度的健全性、适应性、有效性及执行情况进行审
计监督;
(5) 对公司各职能中心、各管理本部及下属公司的资金、财产、权益的
安全完整进行审计监督;
(6)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各职能中心、各管理本部及下属公司经济核
算和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综合审计;
(7) 总结与研究公司各职能中心、各管理本部及下属公司的财务状况,
提出具体整改意见与整改措施;
(8) 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和有效性进行专项审计,并将审计报
告及时呈报公司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
(9) 对公司基建、技术改造、重大维修工程项目预算的执行、工程成本
的真实性和经济效益进行专项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及时呈报公司审计委员会或董
事会;
(10) 对公司各职能中心、各管理本部及下属公司有关重大经营方针、资
金调配方案、经济合同等重要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及执行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并将审计报告及时呈报公司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
(11) 负责对公司各职能中心、各管理本部及下属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离任、
调任和任期目标完成情况的审计工作,并将审计报告及时呈报公司审计委员会或
董事会;
(12) 对承包、租赁经营的经济责任和负责人离任的经济责任情况,对兴
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及合作项目所投入资金、财产的使用及其效益情况,以及
以公司资产抵押贷款或对外提供担保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及时将审计报告呈报
公司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
(13) 负责建立和健全审计制度、审计档案管理制度等,认真作好审计资
料立卷归档工作;
(14) 指导与监督有关各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派驻内部审计人员;
(15) 负责各职能中心、各管理本部及下属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
监督管理、考核工作;
(16) 负责审计人员的业务学习、岗位培训和内部审计理论研究等,逐步
健全内部审计规范,提高审计人员素质,为企业培养财务与市场管理人才;
(17) 审计部门应在每季度或半年结束后对各单位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
行一次例行内部审计,平时进行不定期审计。
第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建设:
(1) 审计部应根据企业发展的规模、审计的范围和审计工作的经常化、
专业化的要求及需要配备适当数量的专职或兼职会计师、经济师、工程师等业务
骨干组成集团内部审计队伍;
(2) 审计人员应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审计人员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泄露秘密。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
中取得的财务收支资料不得用于与审计工作无关的目的;
(3) 当遇有重大、复杂审计项目任务时,要求计划、财务、技术等部门
的有关人员与审计人员共同参与并组成专项审计组。必要时,经有关领导批准可
聘请外部人员或借助社会审计机构进行专题审计或专案审计;
(4) 审计人员按本制度规定行使审计职权,被审计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
刁难或打击报复。对审计人员进行刁难或打击报复的人员,视情节轻重和造成的
后果,应给予相应的处罚、处分;
(5) 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在确定审计方
案前提出声明并予以回避。审计调查时,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6) 审计人员工作成绩显著、对集团贡献突出的,应按集团有关规定给予
表彰或奖励;对弄虚作假、营私舞弊、严重失职渎职、泄露公司重要经济秘密的
审计人员,视情节轻重和给公司造成的后果,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六条 内审工作在董事会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
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对公司各单位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向董事会报告。
第七条 内审工作对公司各职能中心、各管理本部及下属公司的下列事项进
行审计:
(1) 会计核算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 贯彻执行公司经营目标、财务预决算以及有关投资、财务、资产管
理等政策规章情况;
(3) 对资金收支计划、预算内外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财务预算、信贷计
划和经济合同(或协议)的执行情况审计监督;
(4) 对资金、财产的完整、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5) 对市场营销业务人员行为是否规范;市场费用是否真实、合理、合
法;市场经营活动是否真实相关、合理、合法等方面审计检查;
(6) 对会计报表、财务决算的真实性、正确性和合法性进行审计并签署
意见;
(7) 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 对公司各职能中心、各管理本部及下属公司各项决策、决议、决定
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审计;
(9) 负责对各单位经营管理中的风险管理、重大问题或非常事件进行审
计;
(10) 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进
行专案审计;
(11) 对各单位负责人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12) 对承包经营或委托承包经营决算的审计;
(13) 对承建投资项目概(预)算、决算的审计;
(14) 除以上各项规定的审计事项以外,审计部有权对各单位财务收支的
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有权对公司各单位的基建及维修项目预、决算和施
工过程进行审计监督;
(15) 对各职能中心、各管理本部年终经营结果进行审计;
(16) 办理其他审计事项。
第八条 内部审计对公司与境内、外经济组织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及
合作项目等合同执行审计。
(1) 审查贯彻执行公司经营目标、财务预决算以及有关投资、财务、资
产管理等政策规章情况;
(2) 对资金收支计划、预算内外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财务预算、信贷计
划和经济合同(或协议)的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对资金、财产的完整、安全,进
行监督检查;
(3) 对市场营销业务人员行为是否规范;市场费用是否真实、合理、合
法;市场经营活动是否真实相关、合理、合法等方面审计检查;
(4) 对会计报表、财务决算的真实性、正确性和合法性进行审计并签署
意见;
(5) 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 对各项决策、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审计;
(7) 负责对经营管理中的风险管理、重大问题或非常事件进行审计;
(8) 对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或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
行为进行专案审计;
(9) 对各公司负责人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10) 对承包经营或委托承包经营决算的审计;
(11) 对承建投资项目概(预)算、决算的审计;
(12) 除以上各项规定的审计事项以外,审计部门有权对审计范围内单位
财务收支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有权对公司各单位的基建及维修项目预、
决算和施工过程进行审计监督;
(13) 办理其他审计事项。
第九条 内部审计对公司与境内、外经济组织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合
作项目等投入资金、财产的经营状况及其效益,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十条 审计部门可以对企业经济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开展审计调查。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的工作成果,未经董事会批准,不得向外披露。
第十二条 审计部门的主要权限是:
(1) 要求报送资料权: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有权要求有关单位按
时按规定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财务决算、会计凭证、
财务报表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文件、资料等。
(2) 决策建议权:有权参加被审计单位的有关部门或者所属经济实体的
有关会议。有权组织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有权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
制度。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 一般建议权:
(1) 有权对各管理本部及下属公司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治理程序进
行评价,进而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2) 有权就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向被审计单位及有关部门反映并提出纠
正改进措施、处理违反财务制度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意见:
①就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提出建议;
②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③对严格遵守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可以建议予以
表扬和奖励。
第十四条 检查权:
(1) 有权检查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凭证、账表、文件和现场
勘查实物;
(2) 有权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有权追踪检查采纳
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第十五条 调查取证权:有权对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
行调查,并调取证明材料。公司全体员工必须无条件配合。
第十六条 采取行政措施建议权:
(1)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将会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浪费的行为,经有关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有权做出临时制止
决定;并由审计部负责人及时报告董事会。对已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影响的行
为,向董事会提出处理的建议;
(2) 经董事会批准,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证据和资料的,
审计部门有权予以暂时封存或扣留。
第十七条 其他权限:
(1) 没收账外资金上缴公司的权力;
(2) 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向董事会提出审计处理
意见的权利。
第三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日常工作程序:
(1) 确定审计对象和审计方式;
(2) 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发出书面审计通知书,通知后直接进
点;销售市场突击抽查及经董事会批准的专案审计不在此列;
(3) 审计人员进点审计时,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
业务档案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必须如实提供,不
得拒绝;
(4) 审计人员进点审计时,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内可以根据需要就审计事
项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及取证(如函证、外调),有关单位和个人
应当支持和协助,如实向审计人员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5) 审计人员以现有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建议。
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后,草拟意见书(或管理
建议书)或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连同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的意见,一并报送
董事会审批。经批准的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后,被审计单位必
须予以执行;
(6) 内审部门有权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
审计决定的情况;
(7)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以接到处理决定
之日起一周内向董事会提出书面申诉,董事会接到申诉十五日内根据权限做出处
理或提请董事会审议。对不适当的处理决定,经过董事会确认后予以纠正;
(8) 申诉期间,原审计处理决定照常执行。特殊情况,经董事会批准后,
可以暂停执行;
(9) 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后续审计。
第十九条 离任审计程序:
(1) 公司各职能中心、各管理本部及下属公司总监以上人员任期终结,
按其经营管理权限,由总经办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通知》,审
计部门据此列入当年工作计划;
(2) 被审计单位在接到《离任经济责任审计通知书》后,按规定要求准
备好有关材料,包括:经公司批准的经营目标责任书;离任人的任职报告;任期
内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资料;任期内各审计机构做出的审计报告和有关部门做出的
调查报告;任期内重大经营管理计划、决策;各种财产盘点表、往来账项等;
(3) 审计结束后,审计部应提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对被审计
人的工作业绩、经济责任和审计通知中规定的其他内容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4) 审计报告应请被审计人核对审计事实,并签署对审计报告的意见在
内审人员技术力量不足的情况下,可外包相关部分审计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
审计。
第四章 舞弊预防管理
第二十条 为了有效地预防公司舞弊行为的发生,明确相关责任,降低审计
风险,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及公司相关文件,开展反舞弊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一般原则:
(1) 各层级管理者应对舞弊行为的发生承担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并有
效实施内部控制,预防、发现及纠正舞弊行为是各级公司、各级部门负责人的主
要职责之一;
(2) 审计部和审计人员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密切关注公司内部可
能发生的舞弊行为,以协助公司管理层预防舞弊行为的产生。
第二十二条 舞弊内含:
(1) 损害公司利益的舞弊:是指公司内外人员为谋取自身利益,采用欺
骗等违法违规手段使公司经济利益遭受损害的不正当行为。
(2) 舞弊的预防:是指采取适当行动防止舞弊的发生,或在舞弊行为发
生时将其危害控制在最低限度。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和审计人员应在以下四个方面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1) 具有预防、识别、检查舞弊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在执行审计项目时
警惕相关方面存在的舞弊风险。
(2) 根据被审计事项的重要性、复杂性以及审计的成本效益性,合理关
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3) 运用适当的审计职业判断,确定审计范围和审计程序,以检查、发
现和报告舞弊行为。
(4) 发现舞弊迹象时,应及时向上级报告,提出进一步检查的建议。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舞弊行为:
(1) 受贿赂或回扣;
(2) 将正常情况下可以使公司获利的交易事项转移给他人;
(3) 贪污、挪用、盗窃公司资财;
(4) 使公司为虚假的交易事项支付款项;
(5) 故意隐瞒、错报交易事项;
(6) 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公司的内部控制并使之得以有效实施是预防舞弊的主
要途径。
第二十六条 审计人员在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时,应当关注以下主要内容,以
协助公司预防舞弊:
(1)公司目标的可行性;
(2)控制意识和态度的科学性;
(3)员工行为规范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4)经营活动授权制度的适当性;
(5)风险管理机制的有效性;
(6)管理信息系统的有效性。
第二十七条 除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外,还应考虑可能会导致舞弊发生的以下
因素:
(1)管理人员品质不佳;
(2)管理人员遭受异常压力;
(3)经营活动中存在异常交易事项;
(4)公司内部个人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存在较大冲突;
(5)审计部在审计中难以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证据;
(6)审计人员应根据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时发现的舞弊迹象或从其他来源获
取的信息,考虑可能发生的舞弊行为的性质,向集团审计部报告,同时就需
要实施的舞弊检查提出建议。
第五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门应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审计档案主要包括以
下资料:
(1) 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方案;
(2) 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3) 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4) 反映被审单位和个人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5) 董事会对审计报告的批示、批复和意见;
(6) 审计处理决定以及执行情况报告;
(7) 申诉或申请复审报告;
(8) 复审和后续审计的资料;
(9) 其他应保存的审计资料。
第二十九条 审计档案按公司《行政管理制度》档案管理、保密管理等规定执
行。
第六章 审计监督规范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督导制度:审计委员会、审计部经理和各审计项目组长
对实施审计工作的审计人员进行的监督与指导
第三十一条 审计部经理对督导工作负主要责任,审计项目组长负责审计现场
的督导工作。
第三十二条 对于重大或敏感的审计问题,审计部经理应直接进行督导。审计
部经理应采取适当的措施,尽可能减少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风险。
第三十三条 在督导工作中,应遵循重要性、谨慎性和客观性原则:
(1) 各级督导人员应根据内部审计人员的知识与技能,以及审计项目的
复杂性,有重点地进行督导。
(2) 实施督导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进行合理的专业判断,减
少审计风险。
(3) 实施督导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做到客观公正。
第三十四条 督导应当贯穿于审计项目的全过程,包括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和
审计终结三个阶段。
第三十五条 各级督导人员应确保审计人员明确审计目标和审计责任,并具有
完成审计项目所必需的知识和技能。
第三十六条 各级督导人员应确保审计人员了解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性质和需
要特别关注的重大经营问题,制定可行的审计方案。
第三十七条 各级督导人员应确认审计人员按批准后的审计方案实施必要的
审计程序,并针对新发现的重要问题修订审计方案。
第三十八条 各级督导人员应复核审计人员所编工作底稿的质量。
第三十九条 各级督导人员应确认审计证据的充分性、相关性及可靠性。
第四十条 各级督导人员应确认审计报告的可靠性,审计建议的可行性。
第四十一条 各级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异议,督导人员应进行核实、复查,并
及时给予答复。
第四十二条 各级督导人员应确认审计目标实现的情况,确定是否存在尚未解
决的重要问题。
第四十三条 各级督导人员应确认审计人员遵循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和规范的
情况。
第七章 奖惩与处罚
第四十四条 审计部门对模范遵守企业规章制度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向董事会、
董事会提出给予奖励建议。
第四十五条 审计对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向董事会提
出给予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
(1) 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的;
(2) 阻扰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审计监督检查的;
(3) 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4) 拒绝执行审计决定的;
(5) 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向审计稽查审计人员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员工
的;
(6)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四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严重状况,董事会或
董事会给予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2) 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3) 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4) 泄露公司秘密的;
(5)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审计工作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其主管部门或单位在法定
职权范围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安
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
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制度如与国家日
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审计部会同公司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制
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