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记食品: 安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12 16: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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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经公司 2012 年 5 月 21 日召开的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并经公司
年年度股东大会修订、2025 年 10 月 27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修
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安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股东的权益,
规范公司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机制,保证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保障
公司所有股东公平、合法地行使股东权利及履行股东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颁布
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安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
定本规则。
                   第二章 股东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二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是股东依法行使权利的主要途径。
  第三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会审议的担保、财务资助及交
易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
经股东会决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
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三章 股东会召开的条件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 6 个月之内举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
规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提议股
东”)、独立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时,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提议股东、独立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应当保证
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条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备案,通知的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提案内容不得增加新的内容,否则提议股东应按上述程序重新向董事
会提出召开股东会的请求;
  (二)会议地点应当为公司住所地。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
保证会议的正常秩序,会议费用的合理开支由公司承担。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提议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十一条    董事会认为提议股东的提案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的,应当做出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决定,并将反馈意见通知提议股东,提
议股东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决定放弃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按本规则第
九条的规定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如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
出股东会通知,提议股东可自行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第四章 股东会的通知
 第十二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 20 日以前(不包括
会议召开当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司股东;
  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以前(不包括会议召开
当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司股东。
 第十三条   股东会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以明显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十四条   召集人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
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
审议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会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
的意见及理由。需要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涉及的事项的,提案内容应当完整,不
能只列出变更的内容。列入“其它事项”但未明确具体内容的,不能视为提案,
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
 第十五条   发布召开股东会的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
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
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 股东会的议事内容及提案
 第十六条   本规则第三条所列的内容均属股东会议事的范围。
 第十七条   年度股东会的议事内容(议题)应依法在召开前 20 日以上召开
的董事会会议上确定,临时股东会的议事内容(议题)应依法在召开前 15 日以
上召开的董事会会议上确定,并公告通知公司股东。董事会确定议题的依据是《公
司法》、
   《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和批准的议案和股东依法提
出的提案。
 第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九条   股东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
营范围和股东会职权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公
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对股东会提案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审查同意的股东提案应列入股东会议程,并公告通知所有
股东,决定不列入会议议程的股东提案,应当在该次股东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并将提案内容和董事会的说明在股东会结束后与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
 第二十二条 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会会议议程的决
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规则第九条的规定程序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二十三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决议。董事的提名程序
为:
  (一)董事会可以向股东会提出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议案。单独或合并持股
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会选举;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该按照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执行。
  提案人应当向董事会提供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以及相关的证明材料,由
董事会对提案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应提
交股东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提案,不提交股东会讨论,应当在股东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程序如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单独或者
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
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前述提
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
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
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
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
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公开声明。
  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就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履职
能力及是否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等内容进行审慎核实,并就核实结果作出声
明与承诺。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相关内容。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
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独立董事候选人不符
合独立董事任职条件或独立性要求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任职条件和独立性提出异议,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在召开股东会选举独立董事时,
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上
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会选举。如已提交股东会审议的,
应当取消该提案。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就股东会所审议的议题向每位与会股东或股东代理
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一份包括会议议程、会议议案、相关的背景资料、
表决票在内的文件资料,确保参会人员能了解所审议的内容,并作出准确判断。
提议股东自行主持召开股东会的,由提议股东按上述要求提供文件资料。
            第六章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资格认定与登记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
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
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
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
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
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八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
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
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九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表决权。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
书面形式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
 第三十条    书面委托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分别投赞成票、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的有限期限和签发日期;
  (五)委托人的签字或盖章(法人股东必须加盖法人印章);
  (六)委托书如对代理人不作具体批示,应写明是否可由代理人按自己的意
思参加表决。
                第七章 会议签到
 第三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应载明出席会议
人员的姓名或股东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股东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二条 出席会议人员应于开会前入场,中途入场者,应经大会主持人许
可。
              第八章 股东会的议事程序
 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的筹备工作在董事长领导下,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具体筹
备工作。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五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
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委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第三十六条 对于提议股东提议,董事会同意召开的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及董
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保证会议的正常秩序,会议费用的合理开
支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七条 对于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集的临时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
持,召集人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依照法律、法规出具法律意见,律师
费用由提议股东自行承担;提议股东也可以聘请公证人员参加会议,费用由提议
股东自行承担。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其余召开程序应当符合本规则相关
条款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
明。
 第三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情况,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四十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
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
出报告,并就前次年度股东会以来股东会决议中应由董事会办理的各事项的执行
情况向股东会做出报告并公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独立董事年度
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
 第四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会作出报告,内容包括:
  (一)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对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审计委员会认为应当向股东会报告的其它重大事件。
  审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
立报告。
 第四十三条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审议议题时,应简明扼要阐明观点,对报
告人没有说明而影响其判断和表决的问题可提出质询,要求报告人做出解释和说
明(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会上公开的之外)。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一)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某股东存在关联关系时,该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
会召开前向董事会详细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的事项时,主持人应宣布该项交易为关联
交易,明确说明所涉及的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及其与该项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说
明该关联股东应予回避等事项;
  (三)关联股东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和股东代理人阐明其观点,但
不参加表决,其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对列入议程的事项均采取表决通过的形式。每个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除本规则另有
规定外,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表决的方式采取记名式投票表决。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审议董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位董事候选人逐个进
行表决。改选董事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董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股东会就选举 2 名以上的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公司控股股东持股比例超过 30%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不得对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临
时股东会在审议通知中列明提案内容时,对提案内容不得进行变更;任何变更都
应视为另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八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监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审计委员会代表共同负
责计票、监票。
 第五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
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
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
人应当实时点票。
 第五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
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加载于会议记录。
  第五十二条   公司视情况需要可以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参加股
东会提供便利。
  公司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
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
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
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章 股东会的决议
  第五十三条   股东会对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形成会议决议。股东会决议分为普
通决议和特别决议。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
  第五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外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
分之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
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通过的其它事项。
  第五十六条      股东会就关联交易事项做出决议,属于普通决议的,应当由出
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属于特
别决议的,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第五十七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及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五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聘请律师出席股东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召集人也可同时聘请公证人员出席股东会并对相关事项进行公证。
  第五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做出任何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
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
处。
                   第十章 股东会记录
  第六十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
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
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
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十一章      股东会纪律
  第六十二条   已经按本规则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的本公司的股东或股东代理
人、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公证员
以及召集人邀请的嘉宾、记者等可出席股东会,其它人士不得入场,已入场的应
当要求其退场。
  第六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可以要求下列人员退场:
  (一)无资格出席会议者;
  (二)扰乱会场秩序者;
  (三)衣帽不整有伤风化者;
  (四)携带危险物品者;
  (五)其它必须退场情况。
  上述人员如不服从退场命令时,会议主持人可以派员强制其退场。
  第六十四条   审议提案时,只有股东或代理人有发言权,其它与会人员不得
提问和发言,发言股东或代理人应先举手示意,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后,即席或到
指定发言席发言。
  有多名股东或代理人举手发言时,由会议主持人指定发言者。
  会议主持人根据具体情况,规定每人发言时间及发言次数。股东在规定的发
言期间内发言不得被中途打断。
  股东违反前三款规定的发言,会议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
  与会的董事、总经理及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及经主持人批准者,可发言。
  第六十五条   发言的股东或代理人应先介绍自己的股东身份、代表的单位、
持股数量等情况,然后发表自己的观点。
  第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
股东或代理人以经济利益。
                  第十二章    休会与散会
 第六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宣布暂时休会。会议
主持人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宣布休会。
 第六十八条    股东会全部议案经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股东无异议后,
主持人方可以宣布散会。
           第十三章    股东会决议的执行和信息披露
 第六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结束后,应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由董事会秘
书依法具体实施。
 第七十条    股东会决议公告应注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代
理)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股份的比例、表决方式以及每
项提案表决结果、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以及聘请的律师意见。对股东提案
做出的决议,应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
 第七十一条    会议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
董事会应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做出说明。
 第七十二条    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后,公
司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或转增)事
项。
 第七十三条 股东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组织贯彻,并按决议的内容
和责权分工责成公司管理层具体实施承办;股东会决议要求审计委员会办理的事
项,直接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组织实施。
 第七十四条    决议事项的执行结果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报告,并由董事会向下
次股东会报告。
 第七十五条    公司董事长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必要时可召集董事会临
时会议听取和审查执行情况的汇报。
 第七十六条    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披露信息主要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
需向社会公众披露信息可按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发布。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为准;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
                    “以下”, 都含本数;
                              “以外”
                                 “低
于”“多于”“少于”“超过”“过”,不含本数。
 第七十九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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