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莱福: 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11 00:2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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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为了更好的
保障全体股东的合理回报,进一步细化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条款,增加股
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利润分配进行监督,公司董事
会在综合考虑企业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
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制定了《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
划(2025-2027年)》(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一条 公司制定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重点着眼于战略目标及未来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
股东的合理诉求、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公司现金流量状况等因素的基础上,
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 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资者合理回报,经董事会、独立董事以及监事会充分讨论、并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
(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意见,确定公司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
      第三条 公司未来三年(2025至2027年度)的具体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
行中期分红。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
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期利
润分配按有关规定执行);
  (3)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在满足前述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未来连续三年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
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公司实现的累计可分配利润的30%,确因特殊情况,现金分配比例
低于30%的,董事会应向股东会作特别说明。
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
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第四条 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
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
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专项意
见。
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
保存。
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
的派发事项。
露未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
表专项意见。
策程序进行监督。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
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
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第五条 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一)公司董事会根据利润分配政策及公司实际情况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独立董事的意见制定股东回报规划后,至少每三年对现行回报规划进行审议,在必要
情况下可以对其作出适当的修改调整,以科学制定该期间合理的股东回报规划。
  (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调整而降低对股东的回报水平,因国家法律法
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颁布新的规定或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
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调整分红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
证和说明原因,并严格履行决策程序。确实有必要对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
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由董事会拟定变
动方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专项意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六条 其他事项
  (一)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二)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三)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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