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亚电子: 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11 00:1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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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变动管理制度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变动管理制度
           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及持股变动行为,加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
卖公司股票及持股变动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还包
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
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变动管理制度
遵守。
             第二章?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
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
并定期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
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
(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
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
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
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该
规定将其持有的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
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变动管理制度
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三章?股份变动管理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
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
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
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
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的,还应遵守第十六条的规定。
  第十二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
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
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
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
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
数。
  第十四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
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变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
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 15 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
得超过 3 个月;
  (三)不存在本规则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在规定的减持时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
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
实施完毕的,应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
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
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
时间区间等。
                第四章?股份禁止转让期间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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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
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的;
  (八)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五章?责任与处罚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非有关当事人向
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非当事人
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
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对于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期间内买卖本公司股
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对于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知悉该等事项后,按照《证券法》的规定,
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变动管理制度
  (四)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无论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处
理情况均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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