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卓越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评价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龙岩卓越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
制评价工作,确保内部控制有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企业内
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评价,是指由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实施的,对
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全面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内部
控制有效性是指公司通过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能够为控制目标的实现提供合理
的保证。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公司实施内部控制评价至少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包括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涵盖公司及
所属单位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二)重要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在全面评价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单位、
重大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三)客观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准确地揭示经营管理的风险状况,如实反
映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
(四)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公司机构、岗位及其职责权限的合理
设置和分工,坚持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确保不同机构和岗位之间权责分明、相
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五)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公司业务职能的调
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不断修订和完善,确保与企业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
状况和风险水平等相适应。
(六)成本效益原则。评价工作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完
成有效评价。
第五条 评价依据和标准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及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公司有关制度、流程等相关文件。
第二章 内部控制评价的组织和实施
第六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由公司董事会负责领导,授权公司审计部负责组
织和实施。
第七条 内部控制评价的职责分工
(一)董事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的设计、运作和评价工作,董事会对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内部控制自我
评价情况,并审阅审计部提交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三)对经董事会最终认定的内部控制缺陷,管理层应组织相关部门或单位
制定整改方案、实施整改并督促落实以保证效果。
(四)审计部负责内部控制评价牵头组织实施工作,对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
内控评价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五)公司其余各职能部门是内部控制评价的参与单位,配合审计部开展内部控
制评价工作。对发现的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缺陷提出整改方案及具体计划,并积
极落实整改,对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整改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
查。
第八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一般包括年度评价和日常评价。年度评价是指
公司根据内部控制目标,对公司某一年度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的评价;
日常评价是指公司在特定时点对特定范围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的评价。
第九条 年度评价为定期评价,在每个自然年度结束后至年度报告提交董事
会审议之前,应完成年度评价并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阅;
日常评价一般为不定期评价,根据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不受检查时间和检查次
数的限制。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应负责组织相关人员按公司审计部的要求,积
极配合并及时提供所需的各项资料。
第三章 内部控制评价的内容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围绕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
监督等内部控制要素,确定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内容,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情
况进行全面评价。
第十二条 内部环境评价,应当以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企业文
化、社会责任等应用指引为依据,结合公司及所属部门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
内部环境的设计及运行情况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十三条 风险评估评价,应当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有关风险评估
的要求,以及各项应用指引所列主要风险为依据,结合公司及所属部门的内部控
制制度,对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应对策略等进行认定和
评价。
第十四条 控制活动评价,应当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各项应用指
引的控制措施为依据,结合公司及所属部门的内部控制制度,对相关业务控制措
施的设计与运行有效性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十五条 信息沟通评价,应当以内部信息传递、财务报告、信息系统等相
关应用指引为依据,结合公司及所属部门的内部控制制度,对信息收集、处理和
传递的及时性、反舞弊机制的健全性、财务报告的真实性、信息系统的安全性,
以及利用信息系统实施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等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十六条 内部监督评价,应当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各项应用指
引有关内部检查监督的要求,结合公司及所属部门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内部检查
监督机制的有效性进行认定和评价。重点关注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机构等是否
在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中有效发挥监督作用。
第十七条 评价范围为公司本部各部门、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所有营运环节及
贯穿于经营活动各环节之中的各项管理制度。
第四章 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和方法
第十八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程序一般包括:制定评价工作方案、组成评价
工作组、实施现场测试、认定控制缺陷、汇总评价结果、编报评价报告等环节。
第十九条 年度检查评价的程序
(一)组织、召开年度测评会议,明确总体目标及要点。
(二)公司审计部制订工作方案,明确评价范围、工作任务、人员组织、进
度安排等。
(三)公司审计部牵头推进公司各部门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并抽查全资或控
股子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四)公司审计部以汇总的评价结果和认定的内部控制缺陷为基础,综合内
部控制工作整体情况,编制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提请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
(五)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对存在的缺陷和问题
提出相应意见和建议。
(六)公司审计部将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提交公司董事会
审议并形成决议。
(七)公司董事会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按规定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
(八)公司审计部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
向董事会报告后进行追踪,以确定相关单位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第二十条 除定期检查评价外,公司审计部可以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与执
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评价,以规范管理,控制和防范风险。
第二十一条 公司亦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实施内部控制评价。提供内部控制审
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同时提供内部控制评价服务。
第二十二条 检查评价部门开展内部控制检查评价工作时,应当对被评价单
位进行现场测试,综合运用个别访谈、调查问卷、专题讨论、穿行测试、实地查
验、抽样和比较分析等方法,充分收集被评价单位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是否有效
的证据,按照评价的具体内容,如实填写评价工作底稿,研究分析内部控制存在
的缺陷。
第五章 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
第二十三条 内部控制缺陷的分类按其成因分为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按其
与财务报告的关系分为财务报告内控缺陷和非财务报告内控缺陷,按其影响程度
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第二十四条 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包括定性标准和定量标准,定量标准按
所涉金额占公司相关财务指标的比率确定;定性标准按其直接或潜在负面影响的
性质、影响的范围、影响的程度等因素确定。
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
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
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具体详见本办法附件《内部控
制缺陷认定标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对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应当以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为基
础,结合年度内部控制评价,由审计部进行综合分析后提出认定意见,按照规定
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核后予以最终认定。
第二十六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编制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汇总表,结合日常监督
和专项监督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其持续改进情况,对内部控制缺陷及其成因、
表现形式和影响程度进行综合分析和全面复核,提出认定意见,并以适当的形式
向董事会或者经理层报告。重大缺陷应当由董事会予以最终认定。对于经董事会
认定的重大缺陷,公司应当及时采取应对策略,切实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范围内,
并追究有关部门或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
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二十八条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分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
息沟通、内部监督等要素进行设计,对内部控制评价过程、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
整改情况、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等作出披露。
第二十九条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一般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会计师事务所应参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实
评价。
第三十条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重要声明应当说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内部控制及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相关责任,以及内部
控制的目标和固有的局限性。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应在审议年度财务报告等事项的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报经董事会批准后对外披露或报送相
关部门。公司应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披露会
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实评价意见。
公司审计部应当关注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
日之间是否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因素,并根据其性质和影响程度对评价结
论进行相应调整。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以每年 12 月 31 日作为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基准
日。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于基准日后 4 个月内报出。
第三十三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有关文件资料、工作底稿和证明材料等应
当妥善保管,保存时间不少于 10 年。
第七章 内部控制评价的监督及考核奖惩
第三十四条 公司所有内部控制评价活动都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统一负责
监督,如相关单位对检查评价的过程或结果的公正性存在质疑,可以向该审计委
员会反映。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评价结论对相关单位、部门或人员实施适
当的奖励和惩戒,纳入考核机制。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
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
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表,进行内部控
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以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获取的测试、评价证据为基础,
如实编制和对外提供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不得含有虚假的信息或者隐瞒重要
事实。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应保证提供的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有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附件: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一、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一)定量标准:
重大缺陷定量标 一般缺陷定量标
指标名称 重要缺陷定量标准
准 准
资产、负债及 资产总额 1%<错 资产总额的 0.5%<错报漏 错报漏报金额≤
权益类 报漏报金额 报金额≤资产总额的 1% 资产总额的 0.5%
利润总额 5%<错 利润总额的 3%<错报漏报 错报漏报金额≤
损益类
报漏报金额 金额≤利润总额的 5% 利润总额的 3%
(二)定性标准:
缺陷性质 定性标准
重大缺陷 失和不利影响;
重要缺陷 制机制,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一般缺陷 除重大缺陷与重要缺陷以外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
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一)定量标准:
指标名称 重大缺陷定量标准 重要缺陷定量标准 一般缺陷定量标准
利润总额的 1.0%<直
利润总额的 2.0%<直 直接损失≤利润总
直接损失 接损失≤利润总额
接损失 额的 1.0%
的 2.0%
(二)定性标准:
缺陷性质 定性标准
重大缺陷
大负面影响;
重要缺陷
一般缺陷 除了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以外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