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卓越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市值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龙岩卓越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市值管理工作,规范市值管理行为,切实提升投资者回报,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市值管理,是指公司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为提升
公司投资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市值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应当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自
律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二)系统性原则:公司应当按照系统思维、整体推进的原则,协同公司
各业务体系以系统化方式持续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三)科学性原则:公司的市值管理有其规律,应当依其规律进行科学管
理,科学研判影响公司投资价值的关键性因素,以提升公司质量为基础开展市
值管理工作。
(四)常态性原则:公司的市值成长是一个持续的和动态的过程,公司将
及时关注资本市场及公司股价动态,常态化主动跟进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五)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市值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
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市值管理机构与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是市值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制定公司市值管理总体规划。董事会应当重视公司质量的提升,根
据当前业绩和未来战略规划就公司投资价值制定长期目标,在公司治理、日常
经营、并购重组及融资等重大事项决策中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和回报,坚持稳
健经营,避免盲目扩张,不断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二)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反映。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
的反映,在市场表现明显偏离公司价值时,审慎分析研判可能的原因,并依规
发布股价异动公告等,促进公司投资价值真实反映公司质量。
(三)监督相关部门和人员具体落实市值管理的相关工作,根据市值管理
工作的落实情况和效果适时调整市值管理计划和具体措施。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是市值管理工作的第一负责人。董事长应当积极督促
执行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董事会决议,推动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相关内部制度
不断完善,协调各方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提升。公司
股价出现异动等情况严重影响投资者判断时,董事长应当召集董事会研究提升
公司投资价值的具体措施,充分保障全体股东利益。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市值管理工作的直接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应当
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与投资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积
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公司经营的预期,持续提升
信息披露透明度和精准度。
董事会秘书应当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
发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
报告。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澄清公告等,同时可通过官方声明、召
开新闻发布会等合法合规方式予以回应。
第七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是市值管理工作的具体执行部门,其他各职能部
门、子公司应当积极支持与配合,共同参与公司市值管理体系建设。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各项
工作,参加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
第三章 市值管理的主要方式
第九条 公司质量是公司投资价值的基础和市值管理的重要抓手。公司应
当聚焦主业,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同时可以结合自身情况,综合运用下
列方式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一)并购重组
积极落实发展战略,通过内生与外延式发展相结合的发展路径,根据公司
战略发展规划,以及公司实际需求,适时开展并购重组业务,强化主业核心竞
争力,发挥产业协同效应,拓展业务覆盖范围,从而提升公司质量和价值。
(二)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适时开展股权激励,实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团队成员的利益和公司
股东利益的捆绑,共同推进公司发展,帮助公司改善经营业绩,提升盈利能力
和风险管理能力,创造公司的内在价值。同时向资本市场传递公司价值,使得
资本市场了解并反映公司的内在价值,从而促进公司的市值管理。
(三)现金分红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部制度等要求,结合
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制定分红计划,积极实施分红。通过提升股东回报,让长
线投资者有明确的预期,培养投资者对公司长期投资理念,吸引长线投资资
金。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
加强投资者关系日常维护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合规地披露与投资者
进行投资决策相关的信息,积极建立与资本市场的有效沟通机制,全面保障投
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通过上交所“e互动”平
台、投资者邮箱、投资者专线、接受现场调研、召开业绩说明会等形式,加强
与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金融机构的交流互动,向资本市场充分展示公司
投资价值。
(五)信息披露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规定,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及时、公平
地披露可能对公司市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并保证所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
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六)股份回购
根据公司股本结构、资本市场环境变化以及公司市值变化等情况,在符合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前提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适时
开展股份回购,促进市值稳定发展,增强投资者信心。
(七)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
除以上方式外,公司还可以通过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允许的其他方式开
展市值管理工作。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在建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时,薪酬水平
应当与市场发展、个人能力价值和业绩贡献、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匹配。董事会
可以建立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运用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工具,合理拟定
授予价格、激励对象范围、股票数量和业绩考核条件,强化管理层、员工与公
司长期利益的一致性,激发管理层、员工提升公司价值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结合公司的股权结构和业务经营需要,在《公
司章程》或者其他内部文件中明确股份回购的机制安排。公司可以根据回购计
划安排,做好前期资金规划和储备。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发展阶段和经营情况制定并披露中长
期分红规划,增加分红频次,优化分红节奏,合理提高分红率,增强投资者获
得感。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
切实增强合规意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以下行为:
(一)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披露信息、披
露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他主体实施操
纵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实施股份
增持,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其他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规定,影响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
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及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监测预警机制和应急措施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对市值、市盈率、市净率或者其他适用指标及公司所
处行业平均水平进行监测,并设定合理的预警阈值。
第十五条 面对股价短期连续或大幅下跌情形,公司应当积极采取以下措
施:
(一)及时分析股价波动原因,摸排、核实涉及的相关事项,必要时发布
公告进行澄清或说明;
(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及时通过投资者说明会、路演等多种方式传
递公司价值;
(三)在符合回购法定条件及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的情况下,制定、披露
并实施股份回购计划;
(四)积极推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符合
条件的情况下制定、披露并实施股份增持计划或自愿延长股份锁定期、自愿终
止减持计划以及承诺不减持股份等方式提振市场信心;
(五)其他。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是指:
(一)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20%;
(二)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50%;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