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越新能: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11 00:1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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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岩卓越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龙岩卓越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搭建上市公司与投资者
沟通的桥梁,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龙岩卓越新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
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
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
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
解和认同。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
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
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
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
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
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遵守法律法规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
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
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
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
内容。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
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
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
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
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形式和要求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
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通过公司网站、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等渠道,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基础设施等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
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
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
商。
  第九条    信息披露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条    股东会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可以在按照信
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一条    投资者说明会
  (一)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
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
原因。
  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
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
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
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二)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至少一名独立董事。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
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三)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
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
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
语音等形式,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十二条   接受调研
  (一)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从
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
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
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
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四)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
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
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五)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
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研究报
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
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
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
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
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八)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采访,按照本节相关规
定执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采访,参照本节相
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上证 e 互动平台
  (一)公司应当主动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重视和加强与投资
者的互动和交流。公司应当指派并授权专人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
议并予以回复。
  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应当汇总梳理,并将问题
和答复提交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热推问题”栏目予以展示。
  (二)公司可以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定期举行“上证 e 访谈”,由董事长、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与各类投资者公开进行互
动沟通。
  (三)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
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
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
和风险。相关文件一旦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刊载,原则上不得撤回或者替换。公
司发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件,并向上
证 e 互动平台申请在更正后的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不得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
露的信息相冲突。
  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详细地说明和答
复。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信息披露
公告,不得以互动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通过
上证 e 互动平台违规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发布正式公告。
  (四)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
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上证 e 互动平台迎
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
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得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五)公司应当定期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汇总发布
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十四条   路演、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一)公司在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通过路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
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二)在对公司正常经营不构成影响的情况下,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
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进行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三)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使参观人员
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必须注意在参观过程中避免接触到未公开披露
的重大信息。
  第十五条   网站、电话咨询、媒体、诉求处理
  (一)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
投资者关系专栏,专栏涵盖公司公开披露信息、法人治理信息和公司经营信息
等,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
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
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鼓励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
者关系管理活动。
  (二)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
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
反馈。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
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三)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
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
时予以适当回应。
  (四)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
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
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
公司应当切实履行处理的首要责任,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依法回应、妥善
处理投资者诉求。
  第十六条    其他形式
  (一)不定期举办有利于改善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活动,包括举办
公司推介会等。
  (二)进行投资者关系相关方面的研究:
  (三)建设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体系,整合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的社会资源,
创建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合作伙伴关系。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
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十八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配备专门工作
人员,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
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
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
追究(如有)等情况。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
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
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附件:
                 龙岩卓越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证券代码:688196       证券简称:卓越新能      编号:
              □特定对象调研   □分析师会议   □媒体采访
  投资者关系
              □业绩说明会    □新闻发布会   □路演活动
  活动类别
              □现场参观     □电话会议    □其他
参与单位名称及
  人员姓名
   时   间
   地   点
  上市公司
 接待人员姓名
投资者关系活动
 主要内容介绍
  附件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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